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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换届选举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存在主动弃权和被动弃权的现象。区分弃权的两种形式: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不仅仅适用于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也同样适用于党代表换届选举、村(居)委会换届选举。
(三)理论价值。区分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不仅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更重要的是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在实践中,弃权往往指的仅仅是主动弃权,主动弃权是选民权利的真正行使,而被动弃权表面看来也是一种弃权,是选民权利的行使,但由于弃权概念的模糊,隐藏在被动弃权后面的许多选举违法行为被掩盖起来,往往被一些人所利用,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广泛民主原则要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6]厘清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分析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的形成原因,把握二者的真正实质,保证选举的公开、公正,促进广泛民主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选民对弃权有更全面的认识,依法纠正隐藏在被动弃权后面的选举违法行为,使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优越性得到进一步的体现,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参考文献:
[1] 顾善祥主编:《人大工作辞典》.东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35页.
[2]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第37页.
[3] 蔡定剑.《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4] 史卫民、雷兢璇.《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5页.
[5] [美]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6] 《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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