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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搞僵而主动弃权;第二,与候选人双方的关系都不是很好,甚至关系很紧张,无论赞成谁还是反对谁,对自己来说都没有好处;第三,选民与候选人素未谋面,对候选人的身世、经历、家庭情况、家庭关系、政绩、品德、工作能力、音容笑貌、举止风度、政治主张等等都不了解或者都不满意。(2)选举过于频繁。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刚结束不久、人大换届选举、党委换届选举接踵而来,各种各样的选举使选民眼花缭乱,选举过于频繁导致选民选举疲劳,对选举的兴趣不断下降,不愿意投票。(3)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以及人大代表的地位相对不高。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中,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地位与法律地位并不相称,党委和政府的地位比人大高得多,“党委坐船头,政府在岸上走,人大挥挥手。”人大在许多人眼里是软弱无力的“橡皮图章”,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甚微,“在一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仅仅是政府履行法律手续的工具。”[2]而人大代表往往是奖励劳模、先进典型的光荣称号,难以行使实质性的政治权力,人大代表这个看似神圣的头衔有名无实,部分选民对选人大代表不敢兴趣,根本不愿意去投票。(4)选举的形式主义。人大换届选举过程中,一些地方选举的形式主义非常严重,选举的形式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选民对选举的热情,“领导不愿意搞选举,觉得费时、费力、费钱,反正是形式;选民不愿意参加选举,觉得折腾了半天没有用。”[3]选民觉投票可有可无,投不投票一个样,因而弃权的现象时有发生。(5)投票选举缺乏内在的动力和激励机制。选民的投票行为,说到底是一种利益选择,谁能代维护自己的利益,真正代表自己的利益,就将选票投给谁,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律。“在当前的选举中,少数人对人大选举过分关注与另一些人(数量大大超过前者)对选举的冷淡已构成政治关注与政治冷淡的鲜明对照,隐藏其后的原因在于个人的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 [4] 选举行为与选举者没有利害关系,投票与弃权对个人利益没有影响。加之一些人大代表不是代表选民的利益,而是代表自己的利益,伤害了选民的投票热情,选民不愿去参加这种无谓的选举。
与主动弃权相比,被动弃权的原因同样具有复杂性,且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觉。(1)候选人用各种各样的手段威胁、恐吓选民,使选民个人以及家庭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为了个人以及家庭的生命财产安全,选民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违心地弃权。(2)候选人通过贿赂、收买选民。通过贿赂、收买选民最好效果是选民把票投给自己从而获得选票;最差效果是让选民不要把票投给竞争对手,实在不愿意投赞成票,就投弃权票,特别是对那些原来打算投给竞争对手的选票,即使没有投自己的赞成票,如果选民弃权的话,也可以减少一张有可能对自己当选构成威胁的选票,以保证自己的最终当选。(3)一些选举机构为了贯彻“组织意图”或“领导意图”,常在确定候选人之前“定调子”,有的甚至搞“指定选举”、“戴帽选举”,在选举前就确定了“当选者”和“陪选者”,并且做好了各个方面的工作,以确保“意中人”当选。在这种情况下,选民一方面担心如果没有按照组织的意图或领导的意图投票,那很有可能面临秋后算帐,遭到打击报复;另一方面,又觉得确定的当选者各个方面的素质确实不行,在无奈的情况下,弃权就是一种两全其美的办法。(4)故意错登漏登选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迅猛,人口变动很大,现行选举法规定的选民登记方法,工作量非常大,一些选举工作人员故意错登漏登,使一些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无援无故被剥夺选举权利,只不过这种被动弃权更隐蔽,选民连投票的机会的也没有,表面上看似乎与弃权有什么关联,但万变不离其宗,其本质仍然是一种被动弃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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