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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统一。同时,进一步理顺党政之间的关系,切实解决好党政分工重叠的问题。在具体职责分工上,对于兼任政府副职的常委,其工作分工和职责定位,应以政府为主,所分工负责的政府工作,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其他常委不再分管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抓好分管工作。在出现涉及多个常委的综合工作时,应由主管常委负责协调沟通并抓好落实。
第三,优化常委会的组成结构。新型党委领导体制的确立,对领导成员的胜任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选好党委“一把手”。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减少后,“一把手”的任务更重了,要求“一把手”统揽全局的能力更强,民主作风更好,自我要求更严,党内威望更高。其次,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把常委会成员推到决策中心位置上,要求常委必须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较高的综合素质,尤其能够独当一面,推动工作。在年龄结构上,既要大力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又要注意合理使用其他年龄段的优秀干部;在知识和专业结构上,既要选拔熟悉党务、意识形态、纪检、政法等工作的干部,更要充实熟悉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的干部;在个性特点上,要充分把握每个常委的气质、性格特征,真正达到班子成员相容互补、刚柔相济、团结和谐,进一步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
第四,进一步探索并逐步规范专职副书记的职能定位。从目前实践来看,专职副书记职责的明确定位尚需要一个过程。笔者认为,根据实际,应把握三个方面:一是突出助手的角色。作为书记的主要助手,应协助书记处理重大事务,受书记或常委会委托,负责协调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工作、主持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二是突出专职的角色。既然是专职党委副书记,应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协助书记抓好党务工作,负责党委日常工作。三是突出协调的角色。参与本地区重要干部任免、重要案件处理、重要工作等重大事项决策前的个别酝酿、思想沟通和决策后的协调落实。
3.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是依托和保障
第一,完善地方党委的议事决策机制。党委的议事决策机制的程序化、规范化程度,是反映党内民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要以完善党委议事决策为重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健全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决策规则、决策程序、决策方法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积极探索票决制等决策方式,不断提高常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建立健全决策咨询、调研、听证和民主讨论、会议表决等一系列制度,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同时,要通过建立决策执行中的协调、反馈和纠错机制,在保证决策得到有效实施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为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二,建立常委沟通协调机制。新体制下,常委分工相对独立,客观上容易造成常委之间对彼此分管工作缺乏了解,如果主动性不够和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可能导致信息不通畅,常委会的决策作用难以得到真正发挥。比如,就某个议题,尽管开了常委会,如果某些常委对这个议题不了解,而又缺乏大局和宏观意识,什么事情依然都是负责该领域的常委说了算,这样的话,常委会实际上也成了走过场。另外,扩大党政交叉任职后,交叉任职的干部相对负担较重,因此,要建立常委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书记与常委、常委与常委之间的工作交流,使常委工作既做到职责明确,又“分工不分家”,形成合力。
第三,建立科学的目标管理综合考评机制。要适应新的领导体制框架下领导干部选拔作用的新要求,认真落实中组部关于《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突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科学发展三个方面、确立尽可能量化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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