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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尽管各地都明确规定增加全委会开会的次数,强化全委会的决策功能,但是,常委会开会次数增加更多,大量的日常工作决策还是由常委会来承担。作为一个重要的决策机构,常委会又直接履行着执行功能,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功能的重合,由此产生了一个关键问题:如何加强对常委会成员尤其是党委“一把手”的监督问题。一方面,如何防止常委会成员在决策和执行环节中过分突出自己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利益而对全局性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在存在书记办公会的条件下,几位副书记客观上会对书记产生监督作用,取消这一机构后,如果措施不到位,极有可能会加剧党委书记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削弱对书记的监督和制约。同时,“一把手”对常委的晋升问题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一把手缺乏民主意识,在这样的领导体制下,“一把手”极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越过两位副书记直接或间接对常委施加影响,使常委按照自己的意图办事,从而进一步强化党委书记大权独揽的局面。因此,新领导体制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由于减少副书记而可能引发的对党委书记的监督和制约更加弱化的风险。
4.传统的干部成长路径受到冲击
党管干部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在传统领导体制下,地方党委的干部工作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模式,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干部升迁去留路径,干部对政治成长的预期比较明确,客观上形成了“常委――副书记――一把手”这样的成长轨迹,但随着新体制的确定,这个升迁路径受到冲击。由于缺少副书记这样一个升迁的层级,所以班子中的一些人会提前出现“到顶”的感觉。新体制会使现任的多数常委对自己的未来难有相对比较明确的预期,这样一种心理无疑将会对干部的工作和成长产生影响,由此带来了观念转变的问题,也有干部的现实选择问题。
三、完善新型地方党委领导体制的基本思路
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体制,需要把握“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总体要求,在完善体制上坚持扩大民主、依法执政、科学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
1.理顺党内权力关系是前提和基础实现党内主要权力机构关系的科学化、规范化,是充分发挥新型地方党委领导体制效能的基础和前提。从党内权力配置的特点来看,应以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权力关系为重点,进一步调整和明确“三会”的职责。一是突出党代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地位。党代会作为党内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对涉及地方国民经济社会重大事项以及需要党代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决策。二是突出全委会作为决策机构的职责定位,负责对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等进行讨论决定,负责对需要党委做出决策的其他事项进行讨论决定。按照这一职责,需要适当增加全委会开会次数,以保证党委决策效率。三是突出常委会的议事和执行职责,即负责协调常委之间互相配合、互通情况,负责提出需要提请全委会进行审议决策的事项,负责贯彻执行全委会做出的各项决策,负责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负责对需要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决策。
2.落实常委分工负责制是核心和关键
第一,规范常委会内部集体与常委个人分工的关系。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制度,二者不能偏废。凡属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编制、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的任免和奖惩,都要由常委会集体做出决定,分管常委必须坚决执行。同时,各位常委既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胆工作,又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充分发挥整体效能。
第二,科学界定常委成员的职能。按照“权责对称”的原则,根据每个常委的能力特长,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做到工作量大致均衡,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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