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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同样,它又是按或大或小的国家规模逐渐扩大合作企业的手段。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是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
马克思高度评价了资本主义经济中存在的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认为它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突破和对雇佣劳动制度的否定。现在我们将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工人自己的合作企业,不失为一条理性的改制思路。
(五)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剩余价值属于工人所有的论点,为用国企利润为职工购股提供了理论依据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10章中写道:“如果把问题看成是工人各自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并且互相交换他们的商品,那么,问题的关键就非常清楚地显示出来了。这时,这种商品就不会是资本的产品了。不同劳动部门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的价值,就会由于不同部门的劳动的技术性质而有所不同;同样,撇开所使用的生产资料具有不等的价值这一点不说,一定量的劳动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的量,就会由于一种商品一小时就能制成,而另一种商品一天才能制成等等,而有所不同。其次,假定这些工人的平均时间相等,并且把由劳动强度不同等等而产生的平均佛教考虑在内。这时,第一,两个工人会从商品中,即从他们一天劳动的产品中,补偿他们的支出,即已经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成本价格。这种支出由于各劳动部门的技术性质而有所不同。第二,他们两人会创造出等量的新价值,即追加到生产资料中去的那个工作日。这个新价值包含他们的工资加上剩余价值,后者也就是超过他们的必要的需要的剩余劳动,而且这种剩余劳动的结果属于他们自己。
既然国有企业职工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即企业利润是属于他们自己的,先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低工资政策,企业利润又全部上缴,职工不仅没有享用到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连必要价值也没有足额得到。现在国企改制,利润分配向职工股东倾斜,实际上是将以前过度上缴的剩余价值适当归还部分给职工,完全是合理的。为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修改法规,允许国企利润分配向职工倾斜。
综上引述可见,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企业必须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1)企业是自主联合劳动实体。工人是企业的主体、主人,使用生产资料客体为自己生产财富。是劳动主导型而不是资本主导型。(2)企业为职工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客观条件,使工人收入不断增长,幸福程度不断提高。工人收入列入企业经营目标。(3)职工持股占有企业财产,工人是企业的直接主人。(4)企业是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具有“自由人的联合体”性质的集体经济或劳动合作组织。(5)工人通过劳动不仅取得了工资收入,而且应当参与利润的分享。以上五条,应是我们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
二、借鉴西方现代企业的制度创新成果与传承我国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
(一)西方现代企业体制创新:由支薪制(工资制)公司走向分享制公司
当代西方现代企业的体制正在发生变化。在支薪制公司里,劳动者领取固定工资或按个人贡献领取绩效工资,出资者占有全部剩余。在分享制公司里,劳动者在一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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