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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发展出谋划策,带领职工把企业的各项工作推向前进,为企业发展提供动力。企业党委还应积极参与重大决策,在企业建设和发展中较好地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改革与发展、人事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把关定向。
职代会的职能就是推举职工代表直接进入董事会 。必须从法律上赋予职代会以直接选举职工董事的权力,这样才会使职代会与股东会并列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之一。从宏观上看,此举使得企业治理结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国情;从微观上看,又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了一个平台,协调了股东会、董事会和职代会、工会之间的关系。英国著名法学家戈沃指出:在现代企业内部真正与治理机构打交道的权益主体是企业职工,而不是股东,尽管从法律上看股东是企业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但是职工们为企业工作并在企业中度过他们大半生时光。这种情况,在中国国有企业中更是如此,不少国有企业的职工,是终身在一个企业中工作的。职代会过去作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监督领导干部的权力机构,今后一定要加强它的作用,让职代会成为实施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工会组织需要摆脱过去那种完全依附于党组织的状况,要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能真正成为工人的代言人。工会应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从工会组织的职责定位来看,维权是促进职工民主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工会组织,实际上就是一个代表职工利益的团体,就是要把维护职工权益放在首要位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既包括职工工作环境的优化、工资待遇的改善、社会保障的到位,也包括工会会员深度参与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还应从长远出发,协调好职工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3.建立协调“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治理机制,弥补现代企业制度的缺陷
一般讲的“利益相关者”,更多的是指职工、客户、有稳定关系的上下游企业,如供应商以及债权人。从企业的长期发展角度出发,除了出资人、经营者和职工应参与企业的治理以外,其他的利益相关者以不同的资源对企业做出贡献,也应参与企业的治理。近些年来,国内对企业治理的研究和实践,大多偏重于对出资者、经营管理者和监督者之间的职责和权利、约束与激励机制的设计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使得企业治理成了企业内部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博弈和“精英”之间的游戏,严重脱离了企业大多数职工群众基础。
在2004年版《OECD公司治理准则》中,经合组织对公司治理准则做了很大的修改。在这个修订版中,更加强调职工和债权人等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公司治理开始从更倾向公司内部的权利关系的授予、监控、制约安排,向注重内外部的各种利益相关因素的协调转变;从更倾向于公司高层的权力安排游戏,向企业职工和债权者等原来忽略的因素倾斜。OECD的苦心在于,在企业追逐利益的过程中,应当透过形式上的治理结构安排和切实的运作行为,让所有人看得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伦理之所在。 忽视利益相关者的要求,显然是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发展趋势的,我们在修改《公司法》时必须予以纠正。
现行的《公司法》对职工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企业治理无任何规定。在这方面,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其他利益相关者可以参与企业治理,用以保护他们的利益。比如,债权人、供应商和客户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利益相关者有权获得相关的充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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