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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代理人) 行为,进一步解决由此带来的非合意后果。 综上所述,笔者有如下基本认识:上下级政府委托—代理关系的协调机制是地方政府竞争非合意后果的主要引致因素之一。一方面,考虑经济增长导向的代理合约内容和政绩考核体系,实质上导致自上而下的扭曲激励,逼迫下级政府(代理人) 专注于经济增长任务; 另一方面,考虑上级政府的有限理性、上下级政府间不对称信息以及长信息链,上级政府(委托人) 对下级政府(代理人) 的行为约束能力事实上相当有限。那么地方政府竞争的诸多非合意后果,如各种形式的过度竞争、为实现经济增长目标使要素配置本地化和保护本地市场等等,将此引发;上下级政府协调机制不能起到约束过度竞争行为和减低协调费用的作用,至少在边际上应作调整。 (二) 地方政府与辖区公民之间隐含的委托—代理关系
诺思(1981) 从合约理论出发,结合掠夺理论考虑发展了一个简单的国家模型。他认为,一方面,国家和选民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合约理论解释,即国家和选民之间的合约;另一方面,也强调国家会潜在的利用暴力来实现对资源控制,即国家对选民的掠夺。基本特点是: (1)“国家用一组服务——我们可以称作保护和公正——来交换收入。有组织专门来从事这些活动则能为社会带来更大的收入”;(2)“国家试图像一个差别垄断者那样行动。为每个选民团体设计一组权利以最大化国家收入”;(3) 国家是受其选民的机会成本以其竞争对手或多或少的约束,将取决于选民的“退出成本”或潜在竞争对手的竞争力。 考虑该理论框架对地方政府与辖区公民关系的讨论,对间接理解地方政府竞争将是有益的。地方政府和辖区公民的关系可以被视为某种形式的合约关系或则是一种隐含的委托—代理关系:地方政府提供各式各样的公共产品,如产权和合约权的保护等,以及更具体一些的公共产品来与辖区居民交易获得税收;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质量的高低会直接影响辖区公民、资源的去留等,以及同其他地方政府的竞争中能否争胜;辖区公民、资源的去留等,将影响本地政府收入,那么当地政府会受到或多或少的约束。 然而地方政府行为受到的这方面约束力实际上是比较弱的,即自下而上的“软约束”和弱谈判能力,原因在于:(1) 辖区公民“讨价还价”的能力有限。辖区公民拥有以“退出”为手段约束地方政府行为的权利,但需要考虑“退出”的机会成本。公民“退出”的机会成本相当于他在本辖区的一种专用性投资,假如公民对地方政府行为不满打算“退出”本辖区,那么他将承受一系列成本,包括了他投入到家庭、事业、朋友中的成本等; (2)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约束监督能力有限。人大代表通过选举产生,也反映了自下而上的约束愿望,但是这类约束能力往往值得怀疑。 所以我们发现当地方政府面临着自下而上的“软约束”和弱谈判能力的时候,将获得一个较低的机会主义行为成本,会诱致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比如阻止当地公民能够将他的资产向对其评价更高的地方、设置进入或流出壁垒控制资源流入流出等等,当一个政府处在与同类政府竞争的时候,为了保证竞争的资源供给会特别的采取攫取或控制私人资源等机会主义行为,这都是由于自下而上的“软约束”和弱谈判能力造成的地方政府竞争非合意后果。
(三) 地方政府竞争面临的外部制度环境
根据威廉姆森(2000) 的分类,制度可以被分为几个主要层次: (1) 社会嵌套层次,包括习惯、传统等非正式制度; (2) 制度环境,它由宪政、法律、产权等正式制度构成,也包括了政府的立法、司法功能和不同层级政府间的权力分配; (3) 治理结构,给定制度框架,理解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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