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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一部分, 明放暗不放; 或者表面上推行改革, 却将原来的管理部门变为“翻牌公司”; 或者以“拉郎配”的形式, 将下属企业组成企业集团等等。
第二,非正式制度因素的作用。非正式制度亦称非正式规则或非正式约束,它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过程中约定成俗、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与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的转变在制度变迁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支持正式制度并为正式制度提供合法性;它要求新制度的实行必须根植于本国的制度环境,得到社会的认同。我国的行政体制成长于特定的制度环境和制度遗产中,与此相适应的政治文化以及传统的行政思维方式和管理观念仍然占据重要地位,缺乏对现代公共服务理念的真正理解;急功近利,短期政绩目标至上,忽视社会协调发展;法治观念淡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等仍存在于各级公务员队伍中。
此外,现代地方行政体制知识储备不足也是非正式制度因素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制度知识的积累和不断进步可以提高人们认识制度的能力,减少制度变革的成本。然而,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知识储备相当不足。一方面,我国行政学的研究现状较为落后,有关行政管理尤其是地方行政管理知识缺乏,特别是对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研究十分不足,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缺乏洞察力和解释力,无法为实际改革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另一方面,广大行政干部实际掌握的制度知识相当有限,他们习惯于传统的行政行为及思维方式,对于如何适应市场经济转变行政职能及其行为方式,没有清晰的把握,致使职能转变很难落到实处,改革出现某种“复归”。
第三,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局限性。我国的政府体制改革是以“自上而下”的渐进式改革为特点的,政府实际上成为制度创新的主导力量。政府主体对于制度安排实行严格的管制,决定着制度供给的方向、速度、形式和战略安排,而非政府主体只有经过政府主体的批准才能从事制度创新,处于从属的地位。这种以为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存在着很多制约因素,如政府管理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官僚体制的惰性、利益集团的影响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等。特别是当改革可能要承担一定政治代价时,如权力的扩散弱化了权力中心的权威性,为控制代理人偏差行为需支付更多的费用,经济自由化可能诱导政治力量的多元化趋势导致对权力中心产生某种潜在的威胁,以及由于利益关系的调整引发社会不稳定带来的安全隐患等,就会使改革陷入困境,严重时就会导致改革的停滞。加之改革是一个“非帕累托改进”,在旧体制下的既得利益者只愿意分享体制变革带来的好处,却不愿意付出成本,甚至抵制改革。这样,为了保持改革大局的稳定,减少阻力,在地方行政改革中不得不花费大量成本给予一定的补偿,使改革无法大步前进。
三、地方政府体制创新的途径和目标选择
根据以上分析,我国地方政府体制的创新,只靠地方政府的主动性还不够,必须与上端的政治改革结合起来,依靠整个政治体制的改革来实现地方政府体制的创新。
第一,以法律的形式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分权。地方政府改革的成败,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新组合。从我国的实践来看,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模式下的地方制度已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创新,其主要目标就是实行法律分权制。赋予地方自治的法律地位,依法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权限,实现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及其运行机制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首先,依法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的职责权限,包括中央政府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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