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独立进行招生宣传、实施招生工作、发放录取通知、注册学生学籍、发放学业证书
2月26日,市教委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民办学校必须进行独立招生宣传,独立实施招生工作,独立发放录取通知,独立注册学生学籍,独立发放学业证书,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招生、收费行为。
市教委要求,从2008年春季开始,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同时必须进行独立招生宣传,独立实施招生工作,独立发放录取通知,独立注册学生学籍,独立发放学业证书。
通知要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发布等方面不得与公办学校混淆,必须使用规范的校名,明确告诉学生及其家长学校的办学性质、地点和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同时,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配备具有法定资格的财会人员,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办与民办学校不得混淆使用。民办学校所收取的各项资金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日常运转需要,投资各方按规定拥有办学结余资金享有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拨、挪用民办学校资金,不得随意处置民办学校的资产。
市教委表示,将加强检查力度,切实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制止民办学校举办方夸大其词、谋取商业利益的虚假宣传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