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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身份则应当纳入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但无论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还是农村社会保险范围,都存在一些现实难题。
就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来看,根据《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者平等的精神,农民工应当为城镇社会保险所覆盖,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险待遇。但是,如果要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农民工的流动性强,工作流动性大,工作场所不固定,还存在返乡务农的可能性,这将加大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的困难和障碍。如果强行推行这种城乡接轨,必将支付巨大的监督成本,很可能成为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新的“ 门槛”,减少农民进城就业的数量。
就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来看,农民工户口在农村,仍然对承包土地享有使用权,而农村社会保险是以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就不应当将农民工排斥在外,特别是考虑到农民工返乡务农的可能性,更应将农民工包括在内。但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在探索之中,农民工保障难以落实。与此同时,农民工自身对社会保障认识也是相对不足。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规章的实施情况充分显示了这些障碍的存在。早在几年前,我国就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各业人员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既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也包括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农民工理所当然也在其中,但难以得到实施,在广东、江苏等地,当政府要把企业里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时,还受到农民工的抵制。
2、率先办理急需的社会保险项目,逐步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我们不能因为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障碍而放弃为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障,而应该根据现有条件,借鉴已有经验,对农民工实行阶段性的相对独立的保障项目,即根据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首先建立农民工急需的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之后随着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其它条件的成熟,再分阶段逐步覆盖其它社会保险项目。
工伤保险是对职业伤害给予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能够为劳动者提供包括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在内的全面、稳定的保障,是社会保险中待遇较高的险种。在几乎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工伤保险被普遍作为优先建立的社会保险项目。从目前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动争议,都决定了我国目前应尽快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此外,这种保险项目不存在帐户积累和接转问题,赔偿比较容易操作。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显示了政府率先启动工伤保险的发展思路,当务之急是抓紧落实。
医疗保险也是农民工社会保险中非常急迫的险种。因为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不仅会导致农民工失业,而且极易使家庭陷入贫困境地。医疗保险有一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之分,其中,后者比前者更为急迫。在一般医疗保险还不具备建立的条件时,应开办大病医疗保险。
由于农民工还有承包土地作为兜底性生存保障,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与养老、失业保险的功能接近,土地的产出可提供基本的衣食保障,因而相对来说,农民工养老、失业保险可在条件具备之后再推行。生育保险的重要程度相对弱于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的建立可按照上述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的顺序安排,逐步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各地应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积极探索当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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