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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大户,他们的经济特征与土地买卖行为,决定了地权交易的主旋律和土地市场发育的状况。
宋代以来,个体小农家庭经营渐趋成熟,小农对小块土地的独立经营与占有能力增强。两宋主户在总户数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在主户中占绝大数的小农家庭数量增加,无地而佃耕的客户中,也有少数能够通过购买土地上升为主户。明清时期小农对自有土地仍多能世世相守。如乾隆年间,安徽霍山县,“中人以下威自食其力,薄田数十亩,往往子孙世守之,佃田耕种者仅二三。”陕西三原县的农家,对不足十亩的田地,“世世守之,可资俯仰”。[41]
应该强调的是,小农对小块土地的占有,正是在地权不断典当、买卖之中实现的。宋代以来,小农家庭经营与市场已形成密切的
内在关联,这种特征使其田地不能不经常出入市场。农民出卖田地,并不是像他出售剩余粮食一样作为商品来出售,而是在其农业再生产或人口再生产出现中断与危机时,只有通过出卖田地换取其他需求的满足,或者说,通过地权的转让来换取购买能力,才能恢复和延续其再生产。宋人袁采在《袁氏世范)揭示道:“盖人之卖产,或以阙食,或以负债,或以疾病,死亡,婚嫁,争讼。”司马光也说:“民间典卖庄土,多是出于婚姻丧葬之急”。[42]清同治《新宁县志》载:“民间不尚积蓄,秋成后,计食若干石,余皆陆续粜去。次年将及收,则旧谷颗粒不存,名曰扫以待新。所得俗价即以市田。富室亦然,鲜有盖藏”。地主将自己的积蓄寓于田地之中,而农民也将自己的小块田地作为自己潜在的积蓄形态,当再生产出现危机或生活无着时,就只好变卖田地以资补救。章有义统计明清徽州休宁朱姓置产薄中74宗土地买卖原因中,为了维持平时情况下必要生活消费需要,正常的收入来源无以为继,只能出卖土地来补偿,即所谓“缺用”、“正用”、“需用”者,其中家有意外变故或遇婚嫁庆典,“费用无措”,因“急用”而卖田者,共占总数的78%;应付赋之征,国课无措,“钱粮紧急,无处措办”者,占总数的12%。[43]
地主所有的土地,则在诸子均分与土地买卖之下,由集中而分割,地权集中的势头受到遏制,地权的分散与转移因此而加强。地主大家庭特别忌讳田产分割,袁采在《袁氏世范》告诫子孙说:“若均给田产,彼此为己分所有,必邀求尊长,立契典卖。典卖既尽,窥觑他房,从中婪取,必至兴讼。使贤子贤孙,被其扰害,同于破荡,以至败家。”但子孙分家自立,对于多数大家庭而言难以避免,从而田地分割也在必然之中。清人李调元《卖田说》述四川一个地主家庭诸子均分的情形:某家曾有田地不下千亩,生子五人,均分后每人各有田二百亩,田之所人,不敌所出,于是出卖田地,佃耕为生。阚昌言《崇俭记》也说:“不少家庭,因为祖宗勤俭积累,遗有产业,但传至子孙,常转瞬立尽”。可见,地主阶级固然是土地兼并者,但同是又是土地的出卖者。所谓“有田者或自有而之无,无田者或自无而之有”。[44]
小农家庭地主家庭纷纷卷入田地买卖,说明地权市场广泛而普通,他们作为市场主体的行为特征,造成了地权交易的零细化。明代安徽休西胡玄应家的地契抄件载明,从隆庆元年到崇祯十年(公元1567—1637年)70年间,胡家共买进土地110笔,其中绝大多数是几分地以至几厘地,1亩以上的只有9笔,最大的l笔不过11.9亩,这110笔合计纳税亩数仅有44.875亩,平均每次交易O.4亩,[45]足见交易是零星进行的。清代章邱县太和堂李家,从乾隆二十六年到咸丰十年整100间共买进土地57笔,计260.38亩,平均每笔4.5亩,最大的1笔不过11.6亩。[46]族田也是如此,据《肖山朱家坛朱氏宗谱》的记载,萧山米氏自乾隆五十九年至咸丰九年增置的32处田地,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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