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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做“卖田不卖佃”。[26]
祭田一类的土地,自宋代以来,或由政府规定,或由宗族规定,一般是“永禁买卖”。到了清代押租制流行后,这类不能买卖的土地,其经营权也以收取押租形式进入市场。乾隆间,浙江常山县江姓祀田是佃农“须先拿出顶钱有祠,方许佃种”。有些地方祭田是由族人轮流值年耕作。轮值的人也可将田地经营权出佃,收取押租。乾隆间,江西上绕县王姓祀田即由轮值人出佃,“收取脱肩钱”。有的祭田甚至是可由佃户自由顶批,乾隆间,广东潮阳县林姓族内祭田三易佃户均系自行转抵,“并未经由田主批佃”。
第二,田面(皮)权进入土地市场。清代时,永佃制已流行于江南等地。所谓永佃权,实际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并彼此完全独立。在这种租佃制度下,地主的土地所有仅发生分解,分割为田底(骨)和田面
(皮)。佃农购买所得经营权与田主保留的所有权,各地有专门的对应语,如:田底一田面;田骨一田皮、根田一面田;大苗一小苗;大租一小租;无论何种称谓,其内含均大同小异,都是说,经营权的进一步发展,分解为占有权与使用权,并各自以独立的姿态进入市场。
由于佃农投入工本垦辟、改良土地、或出资购买,地主遂用田面(皮)权形式,将土地的经营权和部分土地所有权授予或转让与佃农。佃农完全取得对土地经营权的独立支配,而且田主对土地经营没有干涉与支配权力,土地所有者出卖土地时,亦无权出卖经营权。而佃农对于经营权的独立支配,表现于可以单独出卖经营权,也可以将经营权出租,并获取收益。在江西宁都,“佃农承凭主田,不自耕,借与他人耕种者,谓之借耕。借耕之人,既交田主骨租,又交佃人皮租。”如50亩之田,获谷200石,以50石为骨租,以70石为皮租,借耕之人自得80石。[27]福建汀州一带,“田主收租而纳粮者,谓之田骨,田主之外又有收租而无纳粮者,谓之田皮。是以民、官田亩,类皆一田二主。如系近水腴田,则皮田价反贵于田骨,争相让渡佃种,可享无赋之租”。[28]由于存在高额的级差地租,田面的价格往往高于田底的让渡价格。[29]江西建昌府,乾隆时,“男皆主佃两业,佃人转卖承耕,田主无能过问”。永佃田,“此主只管收佃,凭耕转项,权由佃忘户,地主不得过问”。[30]同省宁都县,乾隆《宁都仁义乡横塘塍茶亭内碑记》载:“佃户之出银买耕,犹夫田主之出银买田,上流下接,不便禁革。”在苏州,陶熙:《租核.重租论》说:“俗有田底、田面之称。田面者,佃家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盖与佃农各有其丰。故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佃农或易,而田主已不与”。福建省建阳县,陈盛韶《问俗录》谓:“有一田而卖与两户,一田骨、一田皮者;有骨、皮俱卖者,田皮买卖并不与问骨主。骨系管业,皮亦系管业;骨有祖遗,皮亦有祖遗。”甚至族田轮值权也可以交易。族田所有权归宗族,而宗族成员拥有轮值年的经营权。也就是,在轮值年份里,成员拥有族田经营权及其收益。此时,有的成员将自己的轮值年经营权抵财富。轮值年一过,则无权经营,也无权抵押。[31]这种轮值年经营权出当的形成,成为地权市场组成部分。总之,土地产权进入市场,土地经营权一经商品化,必然会使土地市场的土地交易量成倍的增长,正惟如此,其构成了土地市场发育到高级阶段的又一重要特征。
[Page] 二、土地市场化趋势加快的因由
(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农业商品化程度的提高
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部门中商业性农业得以长足发展,即农业商品化程度呈增强之势。
当时几乎全国各地都种植棉花,而江苏、浙江、河北、河南、湖北、山东等地,都因有大量外输而成为著名的产棉区。甚至连农业发展较迟的奉天,也已变成棉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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