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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的情形也出现,即出卖田地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商业经营。地主、商人、官僚三位一体,这在宋以前就是普遍的现象,但出卖田产转化为商业资本,则直到明清才见诸史端。今存明清时期的徽州契约,此类事例就不少。刘绍泉汇集了明代天顺至嘉靖年间徽州因经商出卖田地的9份契约,⒆内有几份是因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外出经商,妻小在家无以度日而出卖田地者。也就是说,其中有的是因商业资本周转无着,无法寄钱回来赡家,出卖田地实际上是间接用之于商业,例如成化十五年程道容卖出1.5亩地计6两银,原因是“父程社和借银买卖无还”。另有几份契约则明确记载,出卖田地是因为“买卖无本,或买卖少本”,或“各商在外,无措”等,这显然就是将田地财产转化为商业资本。章有义所辑清代事例也是如此。⒇如乾隆七年休宁人胡景文,道光六年黟县胡氏出买田产,都是由于“店业亏空”、“客帐未清”
而将祖产变卖,偿还商业经营所欠债务。康熙二十六年休宁胡率之将自己亲手所置田业出卖与堂弟名下为业,也是“因开店缺少财本”。道光九年黟县所有析产阄书,语称“已弃己产而充店本”。
全国各地都可见此类事例,社会上有一种人,“典卖现在之产,稀图未然之益,合什伯小分为一大股”[21]这种典卖地产投资工商业,虽然被人轻蔑地称之为无赖之徒,但他们破釜沉舟,敢于走出农耕,勇冒风险去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也是难能可贵的。尽管荡家破产者是其中多数人难以避免的命运。据明人张英《恒产琐言》观察:“尝见人家子弟,厌田产之生息微而缓,羡贸易之生息速而绕,至鬻产以从事,断未有不全年尽没者。余身试如此,见人家如此,千百不爽一。”张英此言明显有所夸大。既然有人出卖田地换取资金投资于工商业,正说明社会经济中出现了社会资金从土地转向商业的客观需要与可能。虽然残酷的商业竞争使许多人的梦想破灭,但商业利润以其不同于土地收益的一些特征,的确使人暴富起来。如山东濮州人刘滋世卖田20余亩还债,以所余10两白银经商,结果起家致富,20年后,“田连阡陌,家累数万金。”[22]总之,明至清前期,土地市场出现了地权与资本的相互转化,特别是地权向资本的转化,这一新情形构成了土地市场发育到高级阶段一个重要的特征。
(三)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
中国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宋元时期以分成制为主,明清时期则普行定额租制,到清代前期其已在全国范围内占居主导地位。在定额租制下,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经营权趋于商品化,其主要具体化为以下两种形式进入土地市场。
第一,土地经营权以押租形式进入市场。所谓押租制,就是一种佃农交纳押金才能佃种地主土地的制度,也就是地主以收取押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制度。它标志着土地经营权的商品化、货币化。明代在个别地区开始出现了押租制,清以降,押租制在四川、湖南、江西等地获得一定发展,其他各省亦有出现。江西押租俗称“批礼银”,有十年一换租约,重批礼银的习俗。福建称“粪土银”,广东一些地区谓之“粪质银”,镇平县自乾嘉以来,“佃户凭耕,立承耕字,以银为质,如有欠租即另招别佃,将此银抵扣所欠之租,名曰粪质银,亦曰粪尾银”。[23]在押租制下,经营权独立性增强,从而可以单独买卖。湖南有人说,“楚南俗例,凡招佃耕种,必须进庄银两,少则十余金,多则四五十金,虽宗族戚友未有佃银而能承耕者”。[24]正如江西民谚所说,“佃户之出银买耕,犹夫田主之出银买田”。[25]浙江临海县,租田时将佃价交于田主。佃户缺乏银钱时,可把佃田出让他人承佃,不拘年月,原佃者可以赎回佃权。同时,如果田主将田地出卖与人,原佃户耕种还租仍旧,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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