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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业商品化程度日益增强,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发育:地权转移的高频率与零细化,使得土地买卖愈加频繁。因此,土地市场的发育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地权市场范围继续扩大;二是地权与资本的相互转化;三是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结果是土地市场化趋势得以加快。
[关键词]明清时期;土地市场;土地经营权;土地市场化
唐均田制遭到破坏以后,由于封建国家对土地买卖限制与干预的废除,较为完全自由的土地私有制得以确立。正惟如此,唐中期至明中叶这一时期土地市场发展较为迅猛,土地买卖范围与规模不断扩大,土地买卖形式亦始见多样化发展之势,土地市场迈人了形成发展的阶段。明清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地权市场范围进一步扩大,除此之处,土地市场的发育还出现了新的迹象:一是地权与资本的相互转化。资本流向土地,在明清之前,史不绝书。但是,通过出卖土地,获得资本后用于商业经营,至明清时才见于史端;二是土地经营权进入市场。明代以来,定额租制得以长足发展,至清代前期,已在全国范围内占居主导地位,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土地经营权呈市场化发展趋势。正因如此形成大规模的土地交易,土地市场化趋势日益加快。
一、土地市场化趋势加快的主要表现
(一)地权市场范围的继续扩大
宋以降,封建国家“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私有土地的买卖日益广泛和频繁,国有土地如官田、学田亦渐次卷入交易。明清以
来,明代的官庄、屯田,清代的旗地,都突破了买卖禁令,或典或卖,以各种名目进入地权市场。宋代开始出现的族田,明清时期也卷入买卖之中。
明人国有土地有官庄、屯田、没官田、无主荒地等,法律上禁止买卖,但明中叶以后逐渐向私有和民田转化,并进入土地市场。官田多招人承佃,承佃既久,遂“各自以为已业,实与民田无异”。⑴虽然官田禁止买卖,但在佃权的转让过程中,形式上的承佃契约变成买卖契约,实际上也就实现了地权的转移,所谓“其更田实同鬻田,系契券则书承而已。”⑵屯田尤甚,明人马文升说:“屯地多为势家侵占,或被军士盗卖。”⑶满清庄田旗地,本来是严禁买卖的,后来也卷入了土地市场之中。针对旗地典卖的现象,康熙时曾规定:“官兵地亩,不准越旗交易;兵丁本身种地,不许全卖”。⑷实际上默认了旗地在旗内的交易,缺口一开,旗地交易势头日渐难遏,至乾隆间不得不继续放宽,“准其不计旗分,能融买卖”。⑸由于旗人家庭人口繁衍及其腐化骄奢,不事生产,开始多以保留地权,出典旗地的方式进入市场。尽管清王朝多次大规模为旗人赎回典田,但旗地之卷入土地市场,并由典而卖的趋势是难以阻遏的。乾隆四年,民典旗地就达数百万亩,典地民人至数十万户。乾隆十年,民典旗地就达数百万亩,典地民人至数十户。乾隆十年,舒泰反映“旗地之典卖者已十之五六”。⑹早在雍正年间,皇帝就指出,旗地买卖“相沿以久”。至道咸年间,“大抵二百年来此十五万余顷地,除王庄田而外,沿未典卖与民者,盖亦鲜矣。”⑺
迅速增加的族田也成为土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族田的形式起源于北宋范仲淹设立的苏州范氏义庄,此后向全国各地推广,至清代时进人高峰。清代族田的迅速增多,主要是通过多种形式从土地市场产生的。⑻宗族通过多种途径典买田地,不遗余力,不得典卖族内成员田房的规定,也被突破。宗族尤强调绝买地权常有专人负责,力求手续齐全。族田的出卖相对较少,朱熹《家礼》族田“不得典卖”的原则,为各地族训所恪守不渝。广东南海黄氏族田,自宋朝以来,皆为宗族永远世守管业,“不得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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