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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调节。
一是要从法律上肯定各利益群体利益诉求的正当性。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思想观念,好像一提起个人利益,就具有不正当性,一要求个人利益就会侵害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这就为一些地方和集体以发展集体利益的名义侵害公民个人利益的事情经常发生。如强行搬迁,强行圈地等。只有从法律上明确,制度上保证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的遏制政府或机构的侵权行为。
二是完善和发挥社会利益组织的利益协调功能。现代社会中的利益组织一般具备三个基本功能:一是协调利益主体与国家的关系,二是协调利益主体与市场的关系,三是充当利益表达的工具。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社会管理具有多元参与性;公众缺乏畅达的利益表达渠道,就会转向制度之外去寻找,从而酿成政治上的动乱。因此,为减轻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动荡,我们必须要有意识地培育社会组织体系,如组织城市社区委员会、农民协会和其他行业协会等,以便有效地起到国家与民众之间社会中介和桥梁的作用,协商各层次、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团结。
三是建立健法定的全社会利益协商机制。如何表达利益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社会的政治参与的问题。在现代社会,政治参与不仅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政治制度得以有效运作的重要条件。我们党一再强调制定的政策要反映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千方百计保证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我们在制定政策和开展工作时,必须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抓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的结合点,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充分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坚决反对和纠正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但却忽视了在制订政策和执行政策过程中的群众参与,忽视了依靠靠社会力量,形成完善的纠偏机制。
(三)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
在十一五规划中有关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中,尤其引起大家注意的是: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问题。这一点区别于过去政府管理社会模式,是对未来社会管理模式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其理论渊源为兴起于90年代初期在西方国家的治理理论,现已逐渐成为社会管理与治理的一个重要理念和价值追求。实现治理型社会自治体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其一、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转变。政府职能的转变不是削弱政府的作用,而是优化政府结构和功能,精简机构,提高政府的效率和实际能力,同时合理界定其行为的边界,把不该自己包办的或者不能很好解决的事情交由社会力量承受;把本来不是自己的权力下放给各种自治组织和法人实体,在新的社会自治体制下政府不是权力的唯一中心,公共权力是分散化的、多元化的,但并不否认政府的权力的权威性。其实,政府职能的转变的核心还是要加强其在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的作用和管理,如公共物品的供给方面:
其二,提高社会自治能力。加强社会内部的管理和约束机制的管理,建立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要强化社会权利、提高自治能力,必须重建和更新各种经济中间组织、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如志愿团体、非赢利组织、社区企业、社区互助组织等,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加强社会自身内部的建设。各种中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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