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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活观、价值观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受市场作用的驱使,经济利益、物质利益成为生产、生活的主要驱动力,人们更重视和追求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实际利益,功利主义价值取向逐渐凸显,从而使经济利益矛盾和物质利益冲突成为引发矛盾纠纷的核心内容。诸如失业、下岗、协保、医保、动/拆迁、物业管理等等,都是由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而且相当多的矛盾纠纷的发生都具有其合理性,极易引起社会的同情。
二是群体性矛盾增多。社会转型期不少利益矛盾都是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因此,一旦出现利益矛盾,就不单单是个体性利益矛盾,而是群体性利益矛盾,这种群体性利益矛盾,往往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增多。特别是很多矛盾都是由于政策性因素所引起,涉及的对象也往往是一个群体,他们住在同一地区或在同一单位,有相同的利益受损的背景,只要有人挑头,马上就群起响应。比如,企业倒闭破产、职工下岗待岗、拖欠职工工资、打白条、农民负担过重、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医保改革等,这些问题往往带有普遍性,涉及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极易在一些人的组织串联或煽动下,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是矛盾对抗性增强。人民内部矛盾一般来说不具有对抗性。但新的生产关系的调整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使得人民内部的经济差距急剧扩大。这首先引起了矛盾主体强烈的心理失衡,为矛盾对抗程度的加大提供了主观条件。而在客观上,利益差距的扩大确实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不同的境地。当人们在物质利益发生冲突而又得不到妥当处理时,容易向对抗性的方面转化,造成公开的冲突。如上述群体矛盾就极易以停工、罢课、集体上访、也可能因财产纠纷、资产分配、土地使用等问题,爆发激烈的纠纷和暴力冲突。而在一些“天高皇帝远”的偏僻农村,素质极低的村官常常横行乡里,激起民愤,酿成恶性对抗事件。概言之,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对抗性 较过去更为激烈。
四是处理的难度增大。社会流动加快了矛盾的传播速度,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难度。群众要求解决的一些问题,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处理起来比较棘手。有些矛盾跨地区、跨部门,协调难度大。一些群体性事件,往往是较多人的过激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捣乱破坏活动纠缠在一起,更是增加了处置的难度。
2、建立利益诉求通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
我们党把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问题纳入国家的发展规划,就已经表明把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纳入到制度建设的框架之中。十一五期间使我国利益分化加剧的时期,我们必须加快建设起合理的、合法的利益协调机制,才能有效地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升级。长期以来我们党一直认为党是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代表。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人民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因此,我们党长期以来调节人民的利益的方法是:一是“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二是靠政策解决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就必须纳入法治轨道。我们党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并正在采取各种措施积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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