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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5月,比起业委会出现又整整晚了12年。与居委会出现的不同之处是,业委会是由于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居民为使其权利不受侵害以及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需要而成立的。
从住房所有权变化来看,建国之初除旧中国遗留下少数私房外,绝大多数民众没有自己的房产。在实行高度计划经济时期,尤其是“文革”期间,国家更将私房等个人财产全部收归国有。当时除农村留有少量自留地、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城里居民几乎没有任何私房和产权。人们居住于政府提供的公房,同时房屋的管理与维修由政府房管部门全部包揽。即便《居委会法》颁布之际,除个别城市和小部分先富起来的居民购买住房并拥有房屋所有权外,全国多数居民仍居住单位公房。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住房制度开始大刀阔斧的改革,其时许多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鼓励并补贴职工买房。当有了房产权的居民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发生关系之后,当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合理的服务和维修之际,业主维权成为自治的迫切需求。
从房屋管理体制变革来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不仅是居民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且是房屋的管理主体。住房体制改革以后房产权为居民所有,同时政府的房管职能被企业所取代。在这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建管主体分离之际,必然要求承接房屋管理职能的企业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即将房屋管理转变为物业服务,或者说将房屋管理和维修建立在服务基础之上。然而当物业管理企业忽视服务或以管理名义侵害业主权利之时,由个体维权到成立组织共同维权就成为拥有房屋的居民的共同需要。
表四:社会发展进程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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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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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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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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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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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之初为了加强城市街道
居民的组织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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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中后期全国住房体制改革,居民成为房产
所有权人,为参与房屋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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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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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前后,同年12月颁布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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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深圳等沿海地区先期成立,全国各地随之
发展,2003年9月《物业管理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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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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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涉居民产权,无涉自治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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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成为业主以后,为维护房产权而产生强烈的自
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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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发展进程比较可见居委会和业委会成立的背景条件完全不同。居委会的成立是政府管理城市街道和社区的需要,而业委会的出现是居民成为房屋所有权人以后维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同时,居委会的出现与民间产权的形成和维护无涉,而业委会的出现则伴随着民间产权的拥有和业主维权的迫切需要。
五、居委会性质:是基层政府派出的具有自治性质的机构
综上比较,居委会不仅缺乏居民自治与维权的内在诉求,而且缺乏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确定性和代表性,其工作职责虽然有自治事项但主要是行政事务。它的显著特征类似国外地方自治政府派出的自治机构。作为基层政府派出的居委会是地方政府体系由行政向自治转变的雏形,并且具有贯彻基层政府意图和管理城市社区的行政与自治的双重功能与职责,而业委会是一个未能包含全体居民并有待改进和完善的拥有房产权居民的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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