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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几年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全国各地或多或少存在类似的问题。在这一方面,湖北省潜江市是个典型。该市在1999年4月曾被民政部表彰为村民自治模范市。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那里的乡镇政府撤换村委会成员十分随意。在1999年9月~2001年5月间,全市329位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被乡镇组织及个人违规宣布撤换的达187人,占总数的57%,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副主任、委员被撤换的达432人。619位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被撤换后,接替他们职务的,无一人是经村民依法选举的,而全由镇党委、政府、党总支、村支书等组织或个人指定任命,涉及269个村,占全市329个村的81.7%。 2 以行政命令干预生产经营决策 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对生产大队的生产经营决策拥有完全的决定权。实行村民自治以后,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生产经营活动是村民自己的事情,乡镇政府对村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指导的义务而没有包办决策的权力。但有些乡镇干部不习惯于这种变化,乐于以行政命令干预行政村的生产经营决策。例如,黑龙江某县各乡镇为了完成省里推广的“覆膜玉米”工程,强迫农民购买其经营的“覆膜玉米”种子,农民为此不断上访; 为了完成县里规划的亚麻种植任务,以行政命令“逼农养麻”,造成各行政村为此背负上了沉重的债务。有时乡镇政府根据自己对市场的判断而向所辖行政村下达生产经营的指令,其用心是好的,但这种指令却是违规的。例如,河南省汪堤村所在的乡,党委和政府(行政机关) 实施“逼民致富工程”,于1994年向该村下达修建蔬菜温棚的指令,给该村村民造成一定的损失。另据程同顺的调查,全国不少地方有类似情况的发生。 3 违规剥夺行政村的财务决策权 乡镇政府通过“村财乡管”的方式,非法剥夺所辖行政村的财务决策权,这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村财乡管”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是村里所有资金、账目都交乡镇的农经站和信用社,村里若需花钱,得事先由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拿出预算,再报经乡镇农经站审核、批准; 另一种是将资金的使用权、管理权、审批权分开,村里用钱但不允许存钱、管钱,村里存钱过多或不将多余的钱交存于乡镇,将按贪污论处,乡镇农经站能管钱、存钱,但不能用钱、批钱,乡镇政府能批钱但不能管钱; 第三种是将村里的会计人员统一集中在乡镇办公,用管住会计人员的办法来管住村里的资金和其他财产。 “村财乡管”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给行政村的财务开支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其主要弊端有二:一是使村里失去了自己的财务决策权; 二是为乡镇侵吞、挪用村级财产提供了便利。按照村组法的规定,村级财务应由村民自己管理,乡镇政府可以行使监督权,但越俎代庖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遗憾的是,全国有不少地方正把“村财乡管”作为一种经验在推广。 五、结语 从村治过程的角度分析乡村关系,可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 在实行村民自治的背景下,乡村关系并非只是简单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就乡镇行政机关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而言,它们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但是乡镇政府与行政村的关系,则既包涵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包涵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 在乡村关系的问题上,有必要厘清政务与村务的区别。政务与村务性质不同,政务体现政府的意志,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服兵役、收缴税款、公安司法、民政事务、文化教育; 村务则是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事务,主要包括本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公共秩序、社区文化教育、村规民约及相关制度的建立等。 在处理政务方面,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执行乡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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