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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明的都是这种将来的可能性),但决不是犯罪的必然性后果,只是一种可能性后果而已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既便有这种可能性,如果要转化为现实性(对社会有积极作用)还 需要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性,而且人的主观能动性在这个转化的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 用。(注:参见陶富源著:《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 页;李振第、邹林著:《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红旗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否 则,这种可能性也仅仅是理论上的可能性而已。毛泽东曾指出:“客观因素具备着这种 变化的可能性,但实现这种可能性就需要正确的方针和主观努力。这时主观的作用就是 决定的了”。(注:《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39页。)比 如,一个故意杀人犯罪案件,这个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也是现实的; 同时,这个案件将来可能会成为我教学内容中的一个案例,成为我“讲授提纲”(注: 参见《梁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1)册,第415—416页。)的一部分,或 者就产生了一个“讲授刑法的教授”。(注:参见《梁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6卷(1)册,第415—416页。)但这些都需要我个人的加工、努力和选择,而不是犯罪 给我的必然后果,即犯罪仅有的可能性功能也不过是人类主动应用的结果,而不是犯罪 本身的必然结果。既然不是本身必然结果,那么就不是事物本能上的功能,充其量不过 是事物的影响而已。
3.动力成本与动力效益。《梁文》又以矛盾论的观点,用反正法来推论犯罪存在是有 意义的,不能消灭犯罪。(注:参见《梁文》。)他认为,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动力,而矛 盾双方是相互依存的,如果犯罪被消灭,那么与犯罪相关的矛盾就不存在了,社会的这 一发展动力也就没有了。于是,《梁文》提出,消灭犯罪是不现实的,刑罚以消灭犯罪 为目标也是不合理的。《梁文》的这种观点看起来似乎有道理,其实并不然。
矛盾是事物(注:注意:此处是“事物”而非“社会”,我们只有把整个社会作为一个 事物来考察时,才能说社会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但,此时犯罪与反犯罪之间的矛盾 与“社会矛盾”就相差甚远。)发展的动力,但只有事物的基本矛盾才是事物发展的基 本动力,才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并不是所有的矛盾都是基本矛盾。因此,首先必须 说明的是,犯罪与反犯罪之间是一对矛盾,但这个矛盾不是社会的基本矛盾,也就不是 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梁文》错误的把善与恶、有序与无序的矛盾作为社会基本动力 的同时,(注:参见《梁文》。)更没有注意到动力效益与动力耗费,也没有注意到矛盾 的消灭与矛盾的转化。
矛盾的不断斗争构成了事物发展的动力。首先要指出的是动力既可以推动事物向前进 ,也可以拖着事物后退。推动事物向前的动力,我们称之为前进力,这一点大家都能认 识到;拖着事物后退的动力,我们称之为阻力,比如,病人与病魔之间的一次又一次的 斗争,会使病人的身体每况愈下,有时会使病人恹恹一息,甚至终结生命;持续不断的 国内战争,会使国力日渐衰退。判断矛盾的动力是前进力,还是阻力,关键就要看矛盾 所围绕的核心要素是否与社会进步的方向一致,社会进步的基本表现和标志就是社会文 明,(注:参见陶富源著:《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 页。)而犯罪恰恰是(至少自然犯罪都是)社会文明的破坏者,所以,如果说犯罪是社会 发展的动力的话,那么,它仅仅是阻力而非积极性的前进力。其次,斗争是需要成本, 需要耗费资源的。矛盾所带来的前进动力的大小就是动力效益;斗争所需要耗费的资源 就是动力成本。我们是维持,还是消灭这个矛盾关键要看动力成本与动力效益之间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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