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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的人员编制、各项经费、干部任免等都归同级党委(党组)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讲,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在实践中,很难对同级党委,尤其是对大权在握的党内第一把手实行真正的监督。尽管按规定,上级纪委可以监督下级党委负责人,事情往往是“看得着、管不着;管得着,看不着”,只要不发生重大问题,仍处于“虚监”状态。
针对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推进新世纪党内民主建设,进而带动国家民主和政治改革的发展。
首先,健全党内选举制度,[32]包括:1、逐步扩大差额选举制,例如,逐渐增加中央委员会选举差额的比例,并把差额选举运用到正式选举之中,在条件成熟时,把差额选举的方式扩大到对中央政治局委员乃至政治局常委的选举之中,待中央的差额选举形成比较良好的秩序和规范以后,可以把此办法推广到一些省和直辖市党委的选举当中,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市、县和基层。[33]2、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主要是适当规定自下而上提名的比例,实行有特定比例的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提名制度。3、制定竞选规则、办法和程序,建立党内竞选制度。党的领导干部也实行类似公民选举一样的党内民主竞选,这样才能使党本身保持活力、朝气和自我更新的机制。
其次,加强党代会和中央委员会的作用。应切实落实党章规定,使党代会真正成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充分发挥党代会和由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的基础性作用,为此,除了上面谈到的强化党代会和中央委员会的选举功能外,还可以考虑恢复1956年八大规定的党代会年会制和常任制,减少代表的人数,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代表,使党代表的工作够经常化;适当增加中央全会召开的次数;设置党代会的专门委员会,等等。
再次,健全党内集体领导制度,铲除家长制。在党内改变一人说了算、听不得批评意见的封建家长制,彻底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34]和个人指定继任者的制度,实行干部工作易地轮换制。党内的委员会和党员代表大会真正行使其一人一票的民主权利,“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每个书记人有一票的权利,不能由第一书记说了算。”[35]
最后,强化党内监督。由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纪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与同级党委具有平等的地位,其成员不宜相互兼任,以形成纪检机构和同级党委的张力。同时,在纪委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即地方各级纪委的人事任免、人员编制、经费均由中央或上级纪检机关垂直领导。从而在体制内最大限度地发挥纪检系统作为党内监督机构的权力制约作用。
注 释:
[①]
从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在奉所作的工作报告列举的有关腐败案件的数字,就可对腐败现象严重性的恶化窥见一斑。1991年最高的人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谈到,上一年检察系统立案侦查的贪污受贿案件中,5万元月能上能下的重大案件1113件。单案受贿额最高的是人民币150多万元,港币2万元;贪污数额最高的是人民币500多万元,美元70多万元。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1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就达到1448件,挪用公款万元以上的545件。单案受贿额最高的为人民币217万元,港币212万元;贪污数额最高的为港币1300万元,美元80万元;挪用公款案件中,5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为人民币4000万元。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中列举道,上一年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中,5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为1773件。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不仅腐败案件的数量不断增长,而且腐败行为的违法犯罪金额也是呈直线上升之势。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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