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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政治改革是无法绕开党政关系的。当然,理顺党政分开是一个异常复杂、难度很大的问题,但这并不能成为回避这一问题的理由。众所周知,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政一元化体制的最大弊端是造成权力过分集中、权力不受制约,由此产生重大决策失误和腐败行为泛滥等种种严重后果,任其发展下去,出现“亡党亡国”的危险,并非危言耸听。对此,邓小平20多年前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一文中所作的透彻分析,仍可作为中国政治改革的“新世纪警言”。实际上,中共第三代领导人对这种体制的弊端并非没有清醒的认识,只是出于稳定的考虑,不再强调党政分开,而是从转变党治理国家的方式(即从以党治国转变为依法治国)入手来理顺党政关系。例如1995年1月21日江泽民讲话中指出我们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就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十五大更以党内最高领导机关的形式郑重确认了依法治国的方? 浴16]尽管中共十五大并没有完全解决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问题,[17]但它毕竟标志着中共第一次正式提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法治,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18]由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同时人大又是宪法和法律的制定者,依法治国就必然要求“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20]也就要求党的领导从行政性的领导转变为一种制度化的政治领导,即要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充分尊重和利用现存的制度安排和合法程序,积极主动地履行制定施政纲领、提名和推选国家机关候选人、动员选举和投票、组织政府、实施政纲、把党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等综合政治功能,[21]从而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统一而不是对立起来。从现阶段的情况看,中共各级领导机关和主要负责人应把工作的重点,由直接领导“一府两院”的具体工作,转向着重通过国家权力机关间接领导和全面监督“一府两院”的各项工作。这样的调整是现实可行的,在这一工作摸索出一定的经验以后,应不失时机地探讨进一步调整党政关、实行党政分开的其它途径。
谈到党政关系还要涉及一个重大而敏感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党对人大的领导与人大对党的监督这两者的关系。就前者而言,中共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对作为国家机关的人大行使政治上的领导权[22]是不容置疑的;就后者而言,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人大监督党”的条款,但由中共党章中的规定“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及宪法第2条的相关规定可以间接推导出人大拥有监督党的权力。从法理上看,人大对党的监督权是人民主权这一最高宪政原则[23]的体现;从监督内容上看,主要是人大对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从监督方式看,各级党委应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进行工作报告,请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批评、建议;[24]从监督程序上看,党应该及时把自己提出政策的理由、内容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取得人大的理解和支持。党组织应在人大讨论、投票以前提前六个月或数个月将推荐的领导干部名单交给人大,并通过新闻媒体向整个社会公布,有意见者可向人大常委会反映,人大常委会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落实。在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后,人大再进行讨论表决。[25]从理论上说,党对人大的领导与人大对党的监督应该是相契合、相协调的,两者可以统一? 街泄病傲斓己椭С秩嗣裾莆展芾砉业娜Α闭庖辉蛏侠矗谑导收紊钪校岢鱿种厥右环矫娑崾恿硪环矫娴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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