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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男性在计划生育、家务劳动以及照看0—6岁的子女方面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因此也决定了这些地区的家庭性别平等程度要更高一些。而黑龙江、山西、内蒙古、吉林和青海等地区的家庭责任指数都在50以下,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与经济发展水平并没有直接的相关关系,各个地区家庭性别平等发展水平排序与人均GDP 排序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如2004年,浙江、广东、江苏、福建与黑龙江的人均GDP 分别处于全国的第四、六、五、七、十位,但是家庭性别平等指数排序却位于全国的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九与二十九位;而重庆、河南、广西和四川的人均GDP 分别排在第十六、十七、二十八和二十三位,但是其家庭性别平等指数却都排在全国的前10位。
少数民族集中地区的情况不完全一致。相对而言,广西、内蒙古和新疆的早婚情况比较少,同时,由于教育程度比较高,其女性的晚婚情况又比较普遍,因此综合指数的排序比较靠前;而云南、青海和宁夏这两个指标值在全
国的位次都在后面,影响了其综合指数排位。
六、环境领域
环境是妇女发展的外部条件。对环境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进行评估不仅可以反映出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结果、背景和条件状况,同时也可以反映男女两性对环境资源的占有、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差异,为改善妇女生存发展的环境、促进环境领域中的性别平等提供依据。
对环境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主要从生活环境、社会安全环境、资金支持环境和环境参与4个方面进行评估。
1.全国总体状况概述
2004年环境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为63.40,比2000年高5.45,(见表8)说明近年来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环境在整体上有了一定改善,环境领域的性别平等程度有所提高,妇女发展获得了一定空间。但是,目前综合指数尚未达到70,相对偏低,距离理想值100还有很大差距,因此,环境领域的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环境的改善与多个方面取得的进步有关:
与2000年相比,2004年在公众安全感抽样调查中女性被调查者遭受不法侵害的人员比重下降了0.8个百分点;
2004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分别比2000年提高了4.8和8.26个百分点,这不仅使农村女性的生活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村妇女的家务劳动负担;
政府加大了对妇幼卫生经费的投入,2004年的人均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比2000年增加了0.37元,妇女和儿童的保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资金支持;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中的女性比例从2000年的18.9%增加到2004年的20.1%,女性对司法环境的参与程度有所提高,但相对于男性来说,女性所占比例仍然较小;2004年,记者中的女性比例为37.4%,女性对舆论环境的参与程度也不及男性高,不仅如此,女性在新闻从业人员中占的比例与高级职称、领导职位的比例并不协调。一项由中国社科院和厦门大学联合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国新闻界副总编以上领导职位中,女性仅占4.7%,在中央主要媒体的决策层几乎看不到女性的身影。
2.各地区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环境比较
环境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最好的北京综合指数达到了75.76分,与排位第二的上海相差3.63分,与排位第三的天津相差10.43分,比排位最低的地区高30.8分,地区之间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2004年环境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程度较高的前10个省区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浙江、青海、广东、黑龙江、山西、云南和江苏。
从2004年综合指数排序和人均GDP 排序的对比(见表11、表12)中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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