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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制度对发展观的影响及“治本”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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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如此,年增收高达7000余亿元时亦如此。
  “物发展观”所产生的问题,是政府没有尽到应有责任的结果。它是目前社会矛盾突出的重要原因。
  2.“财政收入政绩化发展观”
  迄今为止,社会各界对于地方政府一味追求财政收入,没有给予应有的批评和抵制,而只关注地方政府对于GDP的追求,这令人难以理解。其实,以财政收入为政绩,比GDP危害更大:
  (1)迫使各级地方政府全力增收,出现了财政年增收规模急剧扩大的状态。财政比上年增收规模,2002年为2517.60亿元,2003年2811.61亿元.2004年4681.22亿元,2005年5231.51亿元.2006年7715.64亿元,并且这个势头还强劲地保持着。相应地,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也不断上升,从1995年的10.7%,上升到2004年19.3%、2005年19.9%、2006年21.1%,10余年间提高了10多个百分点,近乎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但这还只是预算内的增收状况.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掌握的预算外和基金,其规模和增长幅度有多大,难以准确估量,但其增收规模和幅度超过预算内,则是完全可能的。
  (2)直接导致“探头税”和“留尾税”现象。所谓“探头税”,就是税收上“寅吃卯粮”。尽管当年税收依法已经收完,但还没有完成财政收入计划,为了保证财政增收任务的完成.预收了下一年度的税收。所谓“留尾税”,就是税收上“预留家底”,就是将本年度依法应收的税款,留到下年度去收。“留尾税”现象是“财政收入政绩化”命题的反证,仍然是服务于政绩最大化的。
  (3)直接导致虚报财政收入的现象。虚假财政收入的后果,远比虚假GDP严重。GDP的高低,更多的是一个象征性字符,但并不影响当地的生产和生活。而虚报财政收入,却人为地拔高了本级财政的规模.则一方面可能安排了力不从心的支出项目,另一方面可能减少来自上级的转移支付数额,由此形成的实际财力缺口,最后只能以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等方式,转嫁到辖区民众和企业身上,危害了改革、发展与稳定。
  (4)引起政府税费行为的无序。乱收税、乱收费的直接受害者,是社会的中低阶层和弱势群体。税费课征状态之所以“无序”,是以被课征者无力抵制为前提的。
  李嘉图曾有过被概括为“税收邪恶论”的分析,即政府收入作为原本可以用于市场的社会资源,地方政府取之是对市场的危害:只是由于财政收入转化为财政支出。为市场提供了公共服务,“功过相抵”才可能避免这一危害。然而,“物发展观”驱使地方政府全力膨胀收入,一旦超过市场的负担能力,政府就对市场形成了净危害。
3.“政府失控型发展观”
  财政体制的市场型分权,使得地方各级政府获得了很大的自主权和财力。如何为本级政府获取尽可能多的财力,就成为是否能够实现本地区经济高速增长的关键因素。在政绩目标驱动下,出现了地方各级政府竞相追逐GDP和财政收入的局面。这是我国GDP高速增长和财政急剧增收的根本动因,其结果是地方政府依循理性开展的活动,却导致了政府内部活动秩序的紊乱,进而导致经济社会和分配等秩序的紊乱。
  其典型表现是房价失控。面对急速上窜的房价。中央政府全力调控,要求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切实负起稳定房价的责任,并将其提到政治高度,建立政府负责制等。但几年过去了,效果并不明显。个中原因众说纷纭,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压低房价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是背道而驰的。在目前的税费制度和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大体上“吃饭”靠预算内收入,而“建设”则主要靠预算外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在政府性基金收入中,又以土地出让收入为最主要来源,它在有些地方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中占了绝大部分,超过乃至成倍超过一般预算收入。2006年,政府一般预算收入只增长了二成四,而土地出让收入则增长了三成,超出一般预算增幅5个多百分点。换言之,土地出让收入直接关系到当地的“建设”能否高速发展的问题.地价涨,房价也涨,地方政府的收入也涨,“政绩”也涨。地方政府成为房价涨的最重要收益者之一。在这种利益格局下,即使是中央政府下大决心要压低房价,各地房价也难以实质性下降。现实状况表明,凡地方政府所真正关注和追求的,是能够高速膨胀的,如GDP、政府收入、政绩工程、形象项目等;凡地方政府实际上漠视的,就难以解决,或者解决起来财力困难重重,如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社保难、三农难、弱势群体难、环保难等。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下存在着“看不见”和“看得见”两只手,前者是市场之手,后者则是政府之手。这作为一般原理已写入经济学教科书,但在目前中国.却有一些异化。“看得见”之手是政府的,“看不见”之手也是政府在操纵的。政府能够支配和决定市场与资本的行为,市场活动就不能不是无序和失控的,诸如房价的上涨,就是地方政府调控引起市场失控的典型例子。其他还有自然垄断行业的高价格、高收入、高报酬、高待遇、豪华大楼等诸如此类的现象,从根本上看,是由于政府内部关系不协调产生的,也是政府失控的重要表现。这些都根源于“物发展观”。
  4.“政府挥霍型发展观”
  地方政府既可以全力膨胀收入,也可以任意安排支出,其结果只能是政府支出的低效浪费和挥霍:
  (1)政府一般预算的“行政支出”表现为,1994年该项支出仅729.43亿元,2004年攀升到4059.91亿元,10年间增长了4.57倍,年均递增18.73%。它大大超过同期财政总支出增长3.92倍.年均递增17.27%的速度。
  然而,除此之外,政府实际用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财力至少包括四部分:一是分散于一般预算的其它支出项目内的行政经费。二是一般预算的各部门事业费,其中许多实际上是行政性支出。这两项,或者由于统计数据和资料缺乏的缘故.或者由于难以与正常的事业费相区分,是无法具体统计的,但数额巨大则是确定无疑的。三是预算外用于行政事业管理方面的支出,它是预算外的最大支出项目,2002年以前它大于一般预算的行政支出规模。到2002年,预算外该项支出仍为2655.00亿元.相当于一般预算该项支出2979.42亿元的89%。咽是预算外支出的“乡镇自筹、统筹支出”等项目.也有相当份额是用于行政性质的。所有这些都表明,尽管一般预算的“行政支出”项目的恶性膨胀已令人触目惊心,但它还远不足以反映整个政府行政费用的失控程度。
  (2)政府一般预算支出的过度膨胀。2006年一般预算支出达40213.16亿元,比1994年的5792.62亿元,增长了6.94倍,年均递增17.52%。并且越到近年,一般预算支出增长势头越猛。它比上年增长的规模和幅度,2004、2005、2006年分别达到3836.94亿元、5221.23亿元、6505.04亿元和15.57%、18.33%、19.30%。增收规模一年大过一年,增长幅度一年高于一年。
  然而,一个奇怪的现象是,一方面是财政规模在急剧增长。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却表示财政紧张,基层政府更是困难到几乎难以为继,费改税甚至也曾因此而困难重重。这里面固然有财政体制不合理因素的影响,但财政支出的低效浪费则是关键原因。行政支出失控,其他财政支出也好不到哪去,因为所有的政府财力都处于同样的机制和制度下。能够独立支配又缺乏严格有效监督的经费,不用白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于是,在众多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挥霍下,再多的资金也是不够开支的。
  上述这些现象.根本不适应科学发展的需要。而所有这些,都是以“转型财政制度”为依托的“物发展观”的具体变异形态。
  
  三、财政公共化与“发展观”本来面目的恢复
  
  科学发展观与当前中国的重大政策安排相适应,必须得到真正贯彻实行。但它只有采取治本之策,在财政制度从“转型”完全过渡到“公共型”,即“公共财政制度’’真正建立起来之时,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
  
  (一)科学发展观对财政制度的公共化要求
  
  “公共财政”的精髓和要义,就在于它是社会公众的财政。公共财政尽管是政府的收支活动,但决定权却属于社会公众,收入必须以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税费法律为依据,支出必须按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执行。这就清晰地体现了社会公众是“主人”,而政府只是“管家”的关系,即这是“主人”将自己的钱交给“管家”,让“管家”替自己去办事。在这里,“管家”不能未经“主人”的批准,就攫取“主人”的钱财,和举办“主人”不需要的事项,更不能挥霍“主人”钱财。这种集众人之财,假政府之手,办众人之事的财政,才是“公共”财政,也是市场经济下的财政制度之所以被称为“公共”财政的根本原因。因此,公共财政制度与国家财政制度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财政的决定权是归社会公众,还是归国家或政府。归社会公众者即为“公共”财政,归国家或政府者即为“国家”财政。这一区别,对于国家或政府的发展观有着决定性意义。
  国家财政制度之所以保证了“物发展观”,就在于财政活动是由政府决定的,政府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去使用财政资金。这是政府在用自己的资金去“为人民服务”,其实质是一种“恩赐”。“民”有哪些服务需要满足,能满足到什么程度,由“官”决定。但“官”毕竟是“官”.即使努力去为“民”服务,也难以准确把握无数社会公众错综复杂的公共需要。
  公共财政制度之所以能够否定“物发展观”,就在于其财政活动是由社会公众决定的,政府只是在按照社会公众的意愿去安排支出。此时的“为人民服务”,是人民用自己的钱,假政府之手,在为自己服务。“民”自己需要什么.需要到什么程度,自己知道,自己决定,“官”只是尊奉自己的意愿,去取得收入,去安排支出。当然,财政决定是通过公共选择程序来作出的,尽管具体的公共选择制度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但毕竟是“民”自己的行为。因此,这样安排的政府活动,是贴近“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这就没有了以社会公众利益的牺牲为代价,违背社会公众意愿的“物发展观”的立身之地。所以,只有实现了从国家财政制度向公共财政制度的真正转变,从谈得上从传统的发展观向着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转变。
  
  (二)公共财政制度对非科学发展的抑制
  
  上述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问题,随着市场化改革和公共化改革的深入,随着公共财政制度的逐步健全和真正建立。将得到有效的抑制和根本的改观:
  1.对现行政绩指标的根本否定
  公共财政将有效抑制政府官员追求GDP的冲动,这不仅在于政府财力使用受到很大的限制,还在于政府活动不是由政府自己决定,而是由社会公众通过政府预算来安排和决定的。为此,能否实现GDP的高速增长,很大程度上责任不在政府及其首脑,从而大大缓解了追求GDP的动力与压力。
  公共财政也将抑制政府强烈增收的冲动。公共财政解除了政府随意课征的能力,政府收入规模多大也不是由政府决定的,从而也解除了套在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头上的增收“紧箍咒”。
  2.对乱收费乱收税的有效约束
  尽管中央政府已经对乱收费、乱收税现象采取了多种措施整治,不断强调必须依法课税,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未根治。
  政府状况的“乱”,只能依靠公共财政从根本上加 以克服:(1)此时政府必须并且只能依法课税收费,而 不允许政府按照自身确定的税收计划和收费计划课 征,更不允许某些部门、地区、单位甚至个人巧立名 目,随心所欲地向老百姓课征;(2)税费的课征基本上 必须按照人代会的相关立法来进行,而不能长期依据 政府自行颁布的法规课征;(3)中低阶层和弱势群体 构成了社会公众的大部分,能够强有力地影响人民代 表大会的立法,能够以法律授权方式显示自己的力量与意愿;(4)依靠法律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而不是依靠政府自己制订的制度和颁布的红头文件,去约束和规范政府及其官员行为,税费课征上的“乱”象也就自然消失。
  3.对政府支出严重低效浪费的克服
  政府支出的低效浪费挥霍,对市场来说是无异于犯罪。一个人如果能够源源不断地从别人处支取经费.能够随意使用而不受约束与限制,最终结果易导致挥霍无度和低效浪费。
  公共财政否定了地方政府随意课征和使用钱财的能力,也就从根本上克服了这些症状:(1)此时财政收入必须获得纳税人的根本授权,即纳税人支付给政府的资金是有限度的;(2)纳税人将自己的资金支付给政府是有条件的,即这些资金只能用于为纳税人服务,而不是给政府去搞政绩、摆阔气、装门面的:(3)纳税人要求政府必须节约使用每一笔钱,而不允许浪费.更不用说肆意挥霍了;(4)通过政府预算草案的提交、审议、执行、审计和决算等一系列程序,通过相关的舆论监督,纳税人就将自己的意志贯彻到具体的法律制度程序中,在每一个支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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