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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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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年来发生的银行大案来看,无论是审查不力违规贷款,还是“家贼”与“外鬼”勾结诈骗,问题大都出在银行的分支机构。基层分支机构之所 以成为大案频发的“重灾区”,主要原因是分支行权力过大,上级对下级风险监控不严。尽管近年来商业银行通过改制、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等措施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但往往是“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上面订的“条条框框”再多,到了基层分支机构都不及“一把手”的“一支笔”管用。
银行大案频发暴露了我国银行业在操作流程、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商业银行应加快推进内部各项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经营机制,增强 风险管理和依法经营意识,严控操作风险的发生。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银行管理链条的末端——基层营业网点的有效监管,尤其要加强对基层分支机构“一把手”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监督,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案件发生。
令人稍感宽慰的是,在今年披露的银行大案中,不少是银行在自查中发现的。这表 明银行内部机制正在逐步健全,风险防范能力得到加强。但仅靠银行自查自纠是不够的,还应进一步完善公安、银监、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共同打击金融 犯罪的协作机制,深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这样才能维护金融安全有效遏制当前金融领域案件多发的势头。
银行大案频发直指内控软肋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说,“各银行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只是有些没查出来。当今的问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阴影还没有去除,银行负责人还是任命制,产权不明晰,这些问题不解决,银行案件高发是控制不了的。”
一桩桩银行大案发生后,监管部门、专家学者和商业银行自身还是将目光集中到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上。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彭兴韵说,金融大案频繁发生,说明中国银行业内部风险控制不足,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较大。他同时表示,这几年出现的金融大案暴露出的问题是,对分管支行的行长或主管业务的副行长监控不力。另外,商业银行自身一些项目的借款风险监控不严,如浦发银行将个人借款业务的审查外包。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商业银行都将个人借款审查委托律师事务所去做,律师事务所很多时候并不会实地考察,评估时打打电话,和借款人聊一下,简单查一下工作单位是否存在,看一下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简单证明就了事。很多时候没有实地调查、核实,这样给诈骗者提供了机会。诈骗案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银行自身对风险评估不到位,有的是内外勾结,这些都是银行自身存在多层代理人关系问题时,上级对下级风险监控不严造成的。中国的银行业在风险管理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另外一方面,国内的银行在有关信贷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也很糟糕。目前银行放贷风险这么高,但各银行都在拼命贷款,而且几乎到了根本没有个人信用审查的地步。
银行的内部制度建设看起来很完备,但是可执行性非常差。内控机制流于形式,特别是内部稽核形式化,内部控制漏洞很多,这些大案基本上都是钻业务流程没有执行到位的空子。同时也暴露出国有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管理偏松、绩效考核不够合理的问题,致使部分分支机构片面追求市场份额和经营绩效,忽视了内部管理。
内控制度建设需要各个银行严格执行,事前就应该有防范机制,具体责任落实到人,而不是等到事后检查。事后的惩罚机制如何变成事前的防范机制是关键。我国银行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在风险控制和为银行增加价值方面的作用,尽快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独立于各级经营管理层、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足够数量和胜任审计专业工作的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报告路线,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面对日益加剧的内部腐败、欺诈以及银行间竞争,内部控制体系——作为国有商业银行顺利发展的成败的关键环节,他的建立已经迫在眉睫。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不仅能够提高银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今后在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做好准备,更能为提高银行的运作效率提供必要的信息。“银行商业化,内审要强化”已成为世界各国银行商业化经营中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

四、2006银行第一大案
(一)96张汇票离奇被盗
2006年2月11日,星期六,农历正月十四。
兴奋亦疲惫的人们显然还没有完全从春节长假中苏醒过来,因此很少会注意到当日刊发在全国银行系统机关报《金融时报》第六版上的一则“紧急声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双鸭山分行四马路支行宣布,“00720041”等34张承兑汇票作废。
看似寻常的声明背后,是一场注定要震惊黑龙江和山东省银行系统的轩然大波。
四天之前,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莱芜市钢城支行(下称莱钢建行)在处理一笔兑付期限已 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共计五张,票面金额4890万元)时,要求作为出票行的中国银行黑龙江双鸭山分行四马路支行(下称四马路中行)予以付款。然而出乎意 料,对方竟称四马路中行账上并无相应的出票纪录,该笔汇票实属盗用!
事后看来,这只是原四马路中行行长胡伟东操作下诸多账外账中的一笔。并非巧合的是,就在案发之际,胡伟东刚刚调至中国银行双鸭山分行任
零售业务部主任,并拟在春节后调任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七台河市勃利县支行行长。
案发之后,胡伟东及四马路支行副行长王林,业务员沈洪泽、杨晓平、赵伟泽等五人迅速被捕。
2月25日,这批汇票的出票人——集贤县富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德全亦在长春市落网。
有关调查人员很快发现,以“朱德全”名义盗用的汇票远不止上述五张,金额更是令人瞠目。自2003年3月起,朱德全先后以各种名义,从四马路中行盗用承兑汇票96张,滚动金额达9.146亿元,其中56张贴现后、兑付期之前以现金偿 还;其余汇票贴现金额达4.325亿元。除上述莱钢建行的五张汇票,有34张票据总计3.25亿元在山东济宁建行和农行贴现;其余汇票是否贴现、流转至何处,尚不明朗。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通过贴现盗取的大量资金,已被朱德全用于贸易往来和期货投机,后者更酿成了巨额亏损。
在这一背景下,“紧急声明”之含义一目了然。四马路支行宣布34张汇票作废,是试图以公示的形式杜绝汇票继续流转的可能性。
当然,贴现行有关人士告诉《财经》,相关票据盖有中行的公章,各种要素俱全,其真实性勿庸置疑,只是绕过了中行的财务系统,在体外循环而已。
2月15日,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向济宁市各银行发布预警信息,称上述中行宣布作废的34张银行承兑汇票中,有27张由建行济宁分行贴现,金额总计2.57亿元;另外七张在农行济宁分行下属某支行贴现,涉及金额6790万元。济宁建行和农行合计贴现3.25亿元。
在银行系统,银行承兑汇票向来视同现金管理,其出票、贴现和承兑,在一家银行内部和银行之间都有着严格的监管和复核系统。然而,四马路中行先后开出的96张承兑汇票却如隐形一般,从容摆脱了内外监管,安然无恙地体外循环长达两年之久。
更令人拍案惊奇的是,所有参与这一巨案策划组织的,均是当地土生土长、举止粗豪的银行基层支行负责人和私营业主!
这起96张银行承兑汇票大案曝光,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银行当前进行的重组改革正在发挥出威力,长期隐藏于监管死角的罪犯们已无所遁形。事实上,四马路中行案件被揭出,正是河松街中行案发后,中行强行推动轮岗制的结果。随着中国银行改革的层层推进,大案要案再度引爆,也许正在宣告基层行缺乏约束时代行将结束。
(二)汇票“隐身术”
“四马路中行一直是一家先进支行,但这么小的基层行有数目这么大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居然没有引起分行重视,实在令人难以理解。”哈尔滨银行界一位人士对此不无惊讶。
一般来说,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在分行一级进行保管,像中国银行四马路支行这样的基层 行,只能根据使用量到分行去申领,且申领必须填报要求出票的客户情况以及使用目的。而一张有效汇票的开出,必须具备一些要素,包括日期、金额(大小写)、 出票人及其账号名称、收款人账号名称;出票企业一栏,要有企业全套印鉴和法人代表名章;更重要的是,还要有承兑行汇票专用印鉴和经办人名章。
按银行内部规章,汇票一经开出,上级银行就会对汇票交易进行核查监督。同时,针对前来贴现的汇票,贴现行必须仔细查询,与出票行确认其真实性;针对大面额汇票(100万元以上者),还需要到出票行实地复核。经过层层设防,虚假或盗用银行汇票的情形很容易被拆穿。
然而,在四马路中行案中,这一系列监控措施如同被绕过的“马奇诺防线”,全无用武之地,其关键就在于银行内部人士的串谋。
据《财经》记者采访获知,四马路中行案的基本操作程序必然包括以下步骤:
1、 实际把持支行的胡伟东等人向其上级银行谎报票据作废,截留空白汇票。按照规定,凡作废的票据都应该装订回收,不能流失;但在现实中,这方面的管理往往被忽略。汇票既经作废,上级行便不再对其实行监督;
2、 四马路中行将空白汇票填好某企业名称、金额并盖章后开出,任其到其它银行贴现融资。这些汇票就此流入银行监控,实则形成了四马路中行的账外账;
3、 当贴现行前来复核时,出面认可的正是四马路中行这些始作俑者;
4、 汇票到期承兑,则由相应企业出面予以偿还,完成体外循环。
上述顺序只是一种理想状况,实际操作中顺序倒置一下亦属无妨。
这一违规操作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即会给出票行带来巨大亏损。为了掩盖坏账,银行往往会饮鸩止渴,继续盗用汇票“以新偿旧”,然而,这只能带来更大的损失。
现实操作中,四马路中行正是如法炮制,滚动出票金额达到9.146亿元。案发时,朱德全所控制的企业的未偿金额还有4.325亿元之巨。
不难看出,这样一套盗窃计划得以完成,意味着银行内部监控系统的整体瘫痪;银行方面至少需要支行行长、主管财会的副行长、汇票保管人员、银行印签持有人员共同参与作假;如果其中一人举报,问题则立刻曝光。从事后四马路中行被批捕的人员构成来看,恰好是这样一个班底。
“(对这一事件)我们没有责任。”建行山东济宁分行梁山县支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刘 超飞表示,他们贴现前对汇票进行的例行查询中,并没有发现任何问题。按照惯例,一家银行在收到汇票后,进行贴现之前会向出票行发出查询,这可通过传真、邮政快递或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等方式进行。
农行梁山县支行的一位人士也表示:“去四马路中行查询,柜台人员都会在查复书上盖章,表明汇票是中行签发的,有的汇票上还有四马路中行副行长王林的签字。”


五、从内审方向对银行第一大案进行的分析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概念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理论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关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概念,巴塞尔委员会进行过多次阐述,我国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以及在此基础修改后于2002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简称“指引”)都体现了巴塞尔委员会的精神。
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对内部控制作了如下定义:“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一家银行的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只有经过适当的审批方可进行交易、资产得到保护而负债受到控制;会计及其他记录能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而且管理层能够发现、评估、管理和控制业务的风险”。“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对账、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物控制。”并指出:“一方面这类控制措施必须有内部审计职能进行补充,通过内部审计职能在机构内部独立地评价控制系统的完善程度、有效性和效率。因而,为了确保其独立性,内部审计必须在银行中有适当的地位和适当的报告程序;另一方面银行要遵守各种银行和非银行的法律和法规,必须制定出确保遵守法律和法规的政策和程序。”
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银行内部机构控制系统框架》认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一个受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级管理人员影响的程序。它并不仅仅只是一个特定时间执行的程序或政策,它一直在银行内部的各级部门连续运作。”
巴塞尔监管委员会认为银行内部控制最终要达到三个目标:经营活动依法合规性,财务报告真实性,业务操作系统效率性。为达到这三个目标,将内部控制划分为五个过程(或称五个要素),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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