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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还要实现人类自身代际之间和代内的和谐、持续的发展,即当代人(或一部分人)的活动不能破坏或损害后代人(或另一部分人)的生存环境和生存能力。可见,可持续发展中既包含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也包含和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一再证明,在人类发展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且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起支配作用的人与人的关系。“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把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实践排除在其理论视域之外,只是“存在论”、“泛自然主义”地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可能透过表象的“自然问题”把握具有本质意义的“人的问题”,因此不可能科学地回答人与自然和谐的本质和目的。
可持续发展观是以人为主体的辩证发展观,它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 心主义”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片面性,整合了其中的科学、合理的成份而确立的更科学 的发展观。从方法论层次上看,“人类中心主义”发展观的缺陷,不是它看重人的需要 、人的利益和人的实践能动性,而是它没有摆正人在自然中的位置,把人与自然的关系 ,看成是“主—仆”关系,未能重视和恰当地把握自然界的存在及其对人的价值和意义 ;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发展观的偏颇之处,也不在于它强调自然界的价值和意义,而 是从根本上否定了人在自然界面前的主体性和人在与自然界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把人与 自然的关系看成是“主—主”关系,对自然物进行“拟人化”描述和“人格化”的理解 ,在所谓“平等”原则下彻底否定了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这样一来,人与其他自然物 可以不分彼此地称兄道弟了。与前两者不同,可持续发展观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放在“主 —客”关系的框架内进行分析理解,认为人与自然是在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 作用、相互制约、相互规定)中分别获得了主、客体的地位、作用。这里,人与其他自 然物不同之处在于,人除了与其他自然物构成主、客体关系外,人类内部的个体与个体 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也构成主、客体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说,人 有“内在价值”而其他自然物只有“外在价值”,即属人的价值。
三、人的主体地位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 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正确认识和 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这几个关系可以分为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
1.在认识的层面上。第一,正确认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这里的目的和手段的含义是指可持续发展(包括人与自然关系和谐、人与人关系和谐及社会诸方面的和谐发展)的目 的和对达到此目的具有价值意义的手段。那么,人与自然关系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与手段关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在终极、抽象的意义上,人是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 的,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就是人的全面发展,自然界则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手段、 条件;从当下、具体的角度看,在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人与自然关系,则表现为互 为目的手段的关系,即人们活动(认识和改造自然或认识和改造自身)的目的所指,有的 是为了人的某种利益需要而改造和利用自然,也有的是为了保护自然以维护生态平衡而 转变人的某些观念或对人的某些物质欲求进行限制。正是人与自然之间在具体时空中的 互为目的手段的相互作用,使人类得到发展,也使自然环境得到保护,进而实现自然界 演化与社会发展的和谐与持续。正是人对自然在具体时空中的互为目的手段关系,构成 了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是人对自然物负有道德责任的现实基础,也是“环境伦理”的 存在根据及其作用范围和限度。必须指出,当保护自然、维持生态平衡作为目的时,这 个“目的”仍然是为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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