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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给替代国的选择带来极大的随意性,这些国家就通过选择替代国把中国产品定性为倾销产品,而且以此确定较高的倾销的幅度。于是,出现了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欧盟将新加坡确定为替代国,美国将印度作为替代国。
另外有一种情况是选择替代国时还往往受制于被选国企业合作与否。如在2001年欧盟对中国节能灯案的反倾销调查中,几经周折,欧盟同意选定印尼或韩国为替代国。但是印尼和韩国的企业却不合作。因此,欧盟最终将毫无可比性的墨西哥当作本案替代国,导致对中方不利的结果。
所以,只要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该国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该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那么,在反倾销案中,都会使该国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从而给该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这就是一些发达国家频繁打着“非市场经济国家”大旗,把反倾销变成进行贸易保护或歧视政策的手段和工具的原因所在。
WTO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组织。按理说,中国既然已经加入了WTO,理应是个市场经济国家。事实上,无论从GATT关于非市场经济的定义还是从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来看,中国应该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了。
可以说,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已成为我国在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量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让中国企业屡次蒙冤受屈以致于被动挨打;而且严重的是,它阻碍了中国企业更深更广地参与和融入世界贸易和国际经济中去。这无论对中国还是对世界来说,都是不利的。所以,我们有理由要求反倾销国从实际出发对待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我们并不是以此来追求反倾销中的优惠地位,只是要求贸易伙伴能够公平地对待中国;只希望为了公平贸易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不要成为扩大不公平贸易的手段。
事实上,在中国政府的努力下,关于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经有了突破:2004年4月14日,中国和新西兰同时宣布,新西兰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意味着中国在获得梦寐以求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首次取得突破。新西兰也成为第一个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西方发达国家。截止2005年8月已有包括新西兰、俄罗斯、澳大利亚在内的约50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部分国家也承诺不对中国适用非市场经济条款,中国还与美、欧盟就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设立了对话机制。并进行了几次较为深入的沟通。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在有关各方的努力下,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最终能够得到较为彻底地解决。
参考文献:
1.白光.WTO 壁垒漏洞与争端案例.中国物质出版社,2002
2.唐宇.中国面临贸易摩擦之根源探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
3.冯军.论国际对华反倾销投诉的现状及其法律对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
4.赵瑾.中国对外经贸前沿III.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5.王磊.中国产品被反倾销的几个深层次问题.WTO经济导刊,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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