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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另一方面,国内机构也可能通过海外的分支机构或设立离岸基金等方式吸收外资。可以预见,那些成功进行公司再造的金融机构将在未来的竞争中赢得先机。
综上所述,我们要着眼整个社会经济运作环境和整个证券市场运作环境的配套,着眼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改革和发展,而不是证券市场在引入QFII制度方面的“单兵突进”,QFII制度的动态发展需要与整个证券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保持一致,形成良性互动。当然,QFII制度只是一个过渡性质的制度安排,随着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我们可以逐步放开各方面的限制,由QFII制度过渡到GFII(General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制度,即一般外国机制投资者的制度,最终实现WTO的相关要求,走向全面开放。
【参考文献】
[1] 谢联胜.QFII的进入与台湾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J].证券市场导报,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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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陈巍.台湾QFII制度与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策略选择[J].重庆金融,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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