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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这一点。一个国家不能没有意识形态,不能不发挥意识形态的力量,但要做到这一点就离不开宣传教育。由于意识形态是一种群体意识,因而如果没有宣传和教育,意识形态就无法形成并发挥自己的作用。因此,历史上所有的统治阶级都比较注重对国民进行思想道德的宣传和教育,而且把这种宣传教育纳入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作出法律的规定,因为毕竟法律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但是,这种合法性还只是从统治者本身的需要出发来论证的,它可以证明对国民进行宣传教育和意识形态灌输具有国家治理的合理性或合法性,证明治理国家不能没有意识形态宣传,而且历来的统治者也都是这样做的。但是,为什么只从统治者的角度来讲这种必要性,为什么不从公民的角度、从人民群众的角度来讲这种宣传教育的必要性呢?难道人民群众自身就需要接受教育吗?难道人民群众就没有权利拒绝接受那种违背自己根本利益和意愿的宣传说教吗?如果说历史上人民群众没有说“不”的权利,那么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政治文明的发展,这个问题就应该从人民群众的角度来加以审视。由此可以看出,人民群众具有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是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接受思想教育的权利;二是拒绝教育的权利,主要是拒绝某些方面的宣传教育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实现自我教育,这是一种获得的权利。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讲过:“人民的国家是保护人民的。有了人民的国家,人民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使自己脱离内外反动派的影响(这个影响现在还是很大的,并将在长时期内存在着,不能很快地消灭),改造自己从旧社会得来的坏习惯和坏思想,不使自己走入反动派指导的错误路上去,并继续前进,向着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前进。”关于反动阶级和反动分子,人民的国家“也对他们做宣传教育工作,并且做得很用心,很充分……但这是我们对于原来是敌对阶级的人们所强迫地施行的,和我们对于革命人民内部的自我教育工作,不能相提并论”。[4]
三、不能用抽象的思想自由来否定思想教育的合法性
现代西方有人对国家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的权力和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国家有权力制定和实施法律,并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但没有权力干预人的生活,包括人的思想活动。因而认为以国家的身份和权力来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就是违法的行径。这个事情怎么看?我们认为,提出这个问题是有意义的。因为单个的公民在国家面前是弱者,他们往往难以保护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包括思想自由方面的权利。因而对国家所采取的行为,人们有权利提出质疑和审视。由于从历史上看国家的权力往往有膨胀的自发趋向,特别是我们国家封建社会很漫长,人民在封建专制统治面前没有多少自由。因此,限制国家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干预,对于维护公民权利是有意义的。但是,至于国家是否有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的权力或义务,我觉得是另一个问题,不能简单地把国家对公民的思想教育等同于思想干预或思想控制。
我们的看法是:国家当然没有干预公民思想自由的权力,但国家却有对公民进行思想引导的责任。这里关键是要搞清这两者的界限,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两者的界限确实不那么容易划得清。国家在运用自己的力量进行思想引导时,有可能越过适当的界限,而成为对人们思想的干预。同样,国家为了避免干预公民思想自由的嫌疑,也有可能放弃思想引导的责任。这两种情况都是有可能发生的。
在西方国家,人们的自我意识和人权意识比较强,思想家们的取向也多在如何防止国家对人们生活的过多干预,而且西方国家没有像中国共产党这样思想理论上比较强的起核心作用的政党,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多是在人们的思想道德方面采取放任的态度。这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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