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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期刊系统中在短时间内下载大量全文资料,因而造成对方系统不胜负荷,此即属于不当使用数据库的范围。一般而言,电子资源提供商多会采取将该读者所属单位暂停使用权数天作为惩罚。
由于电子出版环境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息息相关,读者也较传统出版环境更容易不当使用或滥用电子资源,因此图书馆在道义上应该承诺采取适当的方式(如加强宣导)来避免读者对电子资源的不当使用或滥用;若发生不当使用或滥用时,也应该与信息提供商共同采取适当的步骤来停止该类行为。但是,在合约上不应让图书馆或联盟负起个别读者不当使用或滥用电子资源的责任。只要图书馆已尽最大努力通知用户有关使用的限制并防止滥用时,图书馆就不应对滥用资源的个体用户的行为负责。Sherden建议应在许可协议中加入以下条款:图书馆将通知用户有关资源的使用限制,并执行这些限制;但是,对于因无知或图书馆非授权用户的行为,图书馆不应负责。推而广之,只要图书馆或联盟并未故意帮助或鼓励个别读者违反合约载明的条款,并且当个别读者违反条款时能协助厂商解决,图书馆或联盟也不应该为个别读者的此类行为负责。
2.8 可要求延长合约
图书馆应该能够要求在许可协议中收录有这样的条款,即根据因信息提供商的原因而不能存取资源的天数来延长合约。机构合作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institutional Cooperation,IC)认为,如果由于许可方可以合理控制的原因,而不能提供被许可方使用超过连续24小时时,许可方要同意被许可方不需额外的费用按相应的时间延长使用时间。
2.9 其它
除了上述几项之外,图书馆或联盟在谈判与签署许可协议时应该留意的事项还有:(1)了解并关注谈判过程,注意谈判条件的变化。许多信息资源提供商要求图书馆通过联盟购买电子期刊,并有可能邀请图书馆参加联盟合约的谈判,这一过程与图书馆员传统的、有序地选择期刊的方法截然不同。由于通过联盟购买的电子期刊数据库有可能达不到图书馆的期望,所以图书馆必须确定是否想要购买,该电子期刊数据库是否符合本馆的馆藏政策。在谈判中,图书馆还应该明确其愿意支付多少费用(2)浏览并比较不同许可协议。这将有助于图书馆员了解出版业目前许可协议的标准,也有助于图书馆了解信息提供商愿意谈判的内容。
3 美国加州大学许可协议模式
图书馆除了需
要制订馆藏发展政策外,最重要的就是利用许可协议来跟信息提供商谈判。很多出版社(如ELSEVIER)订出了许可协议供客户参考,明确规定各种限制条件和要求。可是加州大学并不受制于出版商,他们自己制定了一个许可协议,所以谈判及签订时可能会以加州大学的许可协议为主。在加州大学的许可协议中明确规定:许可协议中必须指明当数据库被移除时,加州大学对于已经付费的信息有永久使用权;信息提供商必须明确描述图书馆及其使用者的权利,同时也须相信图书馆有监控合法使用信息的能力;加州大学是一公共机构,它必须广泛地对加州提供服务,加州大学的授权使用者包括学生、教职员工及所有校区、相关医院、实验室、研究计划、访问学者、远程教育等的使用者,这些使用者可从任何地方(如家中、外国、校内)使用信息;电子信息的内容必须可在任何作业平台、网络环境上存取,这些存取必须以图书馆界所使用的标准(如Z39.50-1996)为基础;许可协议中必须同意所有的信息可被非商业、教育、指导、研究为目的的使用者“合理使用(FAIR USE)”,使用方式含无限制的浏览、下载及打印;为便于读者的使用,信息提供商不能限制图书馆增强或转换资料(ENHANCE OR REFORMAT),如将电子信息与其它馆藏连结起来,或加上批注等;使用者使用记录、检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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