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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与修正每一份电子资源许可协议,以免影响到读者与联盟成员的权益。当许可协议不符合图书馆的需求时,要积极谈判,图书馆联盟有权去改变许可协议条款,以获得一个既使联盟、图书馆及用户受益,又符合合理利用方针的许可协议。
2 有关注意事项
2.1 电子资源的合理使用(Fair Use)
图书馆的使命就是支持信息的合理使用,在传统出版环境下,“合理使用(Fair Use)”的理论已经被出版界与图书馆界广泛接受。1976年版权法section 107允许为了教育目的(教学、学术研究)使用和复制版权著作。Section 108条款为图书馆的复印或复制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方针。然而,随着电子出版时代的来临,虽然早已在1998年10月28日签订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但仍有许多厂商以电子出版环境不同于传统出版环境为借口,在许可协议条款中具体地、详细地说明如何利用电子期刊、什么是授权利用的、什么是禁止利用的,企图停止合理使用权的继续适用,以保护信息提供商的利益。为此,全球图书馆界必须形成一股团结的力量向厂商要求合理使用权能够适用于电子资源。
图书馆应该意识到在许可协议中存在一些出版商强加的限制合理使用的条款,而这会影响到图书馆及授权用户的合法权利。因此,图书馆员有责任就此进行谈判。在进行谈判时,不要放弃版权法案107条及108条授予的权利,以在保护版权所有者(作者或出版商)的权利及用户信息需求及自由交流思想之间找到平衡点。
事实上,由于电子资源提供给使用者不同于传统资源的功能与加值特性,为使这些功能与特性能被广泛且有效地运用,信息提供商应开放让其数据库被合理使用于非商业性或教育等用途,而不应加诸过分的限制于经过授权的个人用途,例如厂商应准许使用者能够在合理范围内无限次下载、储存、打印其数据库内容。
此外现行著作权法已有载明对合理使用、教育用途与图书馆豁免权(Library Exemption)等相关条文,在审阅电子资源合约时应留意是否含有违背前述条文的条款。例如,图书馆在合约中应争取允许电子资源能使用于馆际互借(Interlibrary Loan)。馆际互借是1976年的版权法108条赋予图书馆的权利。从理论上说,许可协议应允许图书馆提供论文的打印复本或电子复本,以满足馆际互借的要求。但是在网络电子期刊的许可协议中,许可方(信息提供商)常常要求被许可方图书馆把产品的使用权限制在本单位内部的用户范围,而不容许授权使用的图书馆或用户将该产品传递给其它单位或用户。例如在美国科学协会关于Science Online的许可协议中包含一个限制电子馆际互借的案例 (www.sciencemag.org/subscriptions/termsunlim.shtml):由于电子出版物易于复制的特性,AAAS明确禁止以任何电子或数字形式对Science Online(包括Science及ScienceNow)的论文或内容进行馆际互借。Academic Press(AP)也在其许可协议中规定不可由电子期刊提供馆际文献服务,但是如果该馆已订购过纸本期刊,可在符合馆际互借条款规范下,由其电子期刊印出纸本,提供文献服务,每笔服务需记录其期刊刊名及刊期,定期汇整记录给AP,细节再议。这些规定固然保障了出版商的利益,但与图书馆界多年来倡议的“资源共建共享”理念及积极推动的相关措施,不啻背道而驰。由于图书馆界的反对,目前已有一些信息提供商采取了折衷的方法,如Elsevier允许每年每种期刊可以提供五篇电子期刊全文作为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之用,Kluwer规定会员可以用电子期刊印出之纸本进行馆际互借。因此,图书馆联盟及有关单位在能与出版商谈判时,要力求突破,以免阻碍信息的传播,影响学术研究的发展。
2.2 明确地说明数据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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