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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不断地对其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自1959年至今,已先后对专利法进行6次修改;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则更为频繁,1990年至1997年,先后修改了11次。其中在1985年和1986年,日本通过对著作权法两次修改,明确了对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进行保护;1992年修改著作权法,创立了向权利者支付补偿金的制度,规定使用数字化的复制机器进行的私自录音、录像,应该向作者和链接权人支付补偿金。又如,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在2001年7月和10月分别实施了新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修正案,对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有关法律条款进行了调整,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具时代性和国际性。及时地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制度变化信息进行科学管理并扩大宣传,才能使修改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发挥有效的作用,达到预期的目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与修改,也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快速、方便、新颖、有效等方面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以使其能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同步与协调发展。
4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管理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需求
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从申请到保护都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其一,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尚未能有效地融合一体;其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利用意识差,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特性与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发挥;其三,知识产权管理有待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活动主要是以知识产权工作规章制度的制订、知识产权日常业务的规范来体现的,而知识产权管理及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本身还没有真正成为科技进步与企业成长环节中的重要构成要素。鉴于这种情况,在“十五”期间我国将从五方面调整知识产权政策:(1)进一步完善通过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2)加快建立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有机结合的良性机制,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作为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指标之一;(3)加快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促进高科技发展;(4)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5)加强国际领域的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6]。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作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促进知识与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设定为自身的工作重点和推动社会各要素发展的主要入手点。根据上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国家科技部于2000年3月发布了《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及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一,为应对国际竞争、变压力为动力,必须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到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各个环节中,实现知识的资本化,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体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为此,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科技规划、重大专项、专题、课题的立项和进展,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突破国外专利封锁,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路线,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要从知识产权管理入手,提升科技计划立项的质量和科研目标的准确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应当以独立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评估报告为基础,并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其二,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为此,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效用,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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