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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进行评审的专业知识,难以帮助企业改善内部控制。虽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早在2002年就发布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但在实践中,注册会计师受专业限制,难以开展有效的内部控制审核评价,真正开展内部控制审核评价的国有企业非常少。
(二)思想意识层面的原因。第一,忽视企业文化建设。我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更多地还停留在用刚性制度进行内部控制的阶段,而没有正确理解企业文化与内部控制的密切关系。在企业文化的建设中,计划经济意识、官本位意识、封闭经营意识、“贵义贱利”意识、轻视管理意识等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阻碍了企业文化的发展。第二,管理者的管理理念不能完全适应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一般而言,内部控制制度主要由管理者进行设计,所以,管理当局的管理理念、管理者的管理风格、对待风险的态度和控制风险的方法、对会计报表所持的态度等会对内部控制产生很大的影响。在调查中发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者普遍缺乏风险意识,管理上主观随意性较大,长官意识较强,缺乏规范性和严肃性。特别是,被调查的企业领导人都有较高的行政级别,使得管理者无形中认为自己是“国家高级官员”,管理风格上也趋向行政行为,缺乏经营风险意识。
(三)制度层面的原因。鉴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的重要关系,对制度层面原因的研究也从法人治理入手。研究发现,尽管从规范的角度看,完善的董事会制度能促进企业加强内部控制,但国有企业的实证研究中却几乎找不到很完善的董事会,因而内部控制的核心在经营者。由于经营者拥有剩余控制权而没有剩余索取权,因而可能导致其产生弱化内部控制从而利用剩余控制权为自己谋利的动机。国有大中型企业承担了政策性负担从而导致剩余收益既无关紧要也难以计量。国有大中型企业承担的政策性负担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控制薄弱的制度原因。
三、完善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标本兼治,以本为主。笔者认为,思想意识层面的问题归根到底是由制度原因引起的,制度设计不合理,管理者就缺乏动力去完善内部控制,进而影响企业自觉维护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企业文化的形成。因此,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必须从根本入手,消除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从规范的角度来讲,彻底消除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政策性负担是最优解,因为这样能科学地计量企业剩余收益,从而能给经营管理者相应的剩余索取权,让其具备完善内部控制的内在动力。但国有企业的性质与定位决定了其必须承担一部分社会职能,其政策性负担不可能完全消除,只能寻求次优解,即将不能消除的政策性负担科学地量化,进而硬化企业的预算,达到相同效果。在目前还不能做到科学量化的前提下,治标就成了重要的手段。可通过聘请专门机构如国外著名会计中介机构设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企业的信息系统、有意识地培养与内部控制相协调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等,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
(二)为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创造外部条件。一方面,国家应建立一套完整、科学且是强制性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从国际上看,以1973年美国通过《反国外贿赂法》(FCPA)为标志,建立和强化内部控制成为企业应履行的法律责任。1992年COSO报告提出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成为了美国公认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也作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标准。美国最近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则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作了强制性规定。我国应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内部控制标准并强制企业按照标准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培育中介市场,造就合格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注册会计师开展内部控制的独立审核,对企业加强内部控制起着积极作用。光有完整、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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