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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货币计量并可带来未来效用的特殊的环境资源,它几乎存在于每一个环境资源产品生产企业。从理论上分析,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以及人类所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都离不开环境资产,环境资产是人类活动的重要基础,理应对其进行科学而全面的会计核算,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中,环境资产只是作为递耗资产在会计账簿中进行了有限的反映,只是将与环境资产相关的勘探成本、开发成本、开采成本等在会计账面上进行了反映。传统财务会计的这种只对递耗资产进行核算,而将环境资产摈弃在核算系统之外的做法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未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的总额,产品成本计算不真实,资源产品价格偏低等等。
上面讨论的是环境资源的直接成本核算问题,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个间接成本的问题,比如,由于自然资源耗减,相应地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从而导致了生态环境资源价值的减损,毫无疑问,生态环境资源损失的价值也应该由资源产品的成本负担,这种成本即为一种间接成本。即使不是资源产品的生产,也会耗减生态环境资源,如对冷却水的使用会降低水的质量,从而导致生态资源质量的下降,资源的降级费用也应作为产品成本的一部分,否则,环境资源的耗减与降级将无从补偿,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的,也是目前我国环境资源核算中存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与环境的交互作用,而这种交互作用不可避免地使环境发生某些改变,这对当事企业与社会而言,将会造成“经济”或“不经济”两种直接结果,至于这种结果有多严重,也只有通过科学的环境资源核算才能获得准确可靠的信息。如果自然资源没有作为企业的资产入账,或者间接的环境资源成本被忽略,那么,企业耗用资源的价值也就无从全面地转入相应产品成本中去,造成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产品价格被扭曲,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原则受到挑战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并最终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和良性运行。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分析,对于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如木材、草场),如果资源的利用率控制在资源的再生和自然增长的限度内,虽然从总体上看,该项资源的存量不会被减少,但对企业已耗用的这部分资源来说,企业对它的耗用就使得其丧失了在别的项目上的使用价值,即存在一个机会成本的问题,毫无疑问,这部分成本应该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特别地,如果对可再生资源的利用率超过了资源的再生和自然增长率,这样,它就会像不可再生资源(如矿物燃料、矿石)那样,随着开采、开掘工作的进行而逐渐消耗,以至耗竭。它们的价值也会随着资源存量的减少而逐渐减少,因此,它们也应该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构成产品成本的主要部分,否则,会计核算所得到的成本就不完整,会计自身的核算和反映职能也就得不到保障。
美国早在1976年就颁布了《全面环境反应、补偿与债务法案》(CERCLA),即所谓的《超级基金(superfund)法案》,在该法案中明确规定了对环境资源进行会计核算的相关要求。后来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又发布了一系列涉及环境信息披露的条例,对环境资源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使得资源产品的成本核算更为全面。另外,在加拿大以及其他的欧洲国家,对环境资产的核算也都比较全面。而在前面我们已经谈到,我国环境资源的核算还很不系统和完善,因此,出于会计国际接轨,完善会计核算职能的需要考虑,我们也应加强环境资源的会计核算工作。
不论从经济学的角度、还是从完善会计本身核算职能的角度分析,环境资产都是实实在在的资产,能够带来未来的效用,应在会计账簿中进行全面的反映,可以说,将环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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