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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8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经济合同。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8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的行为。
8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事项产生的认识,并且基于该认识进行的民事行为,又称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特点是: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误解仅限于对内容的误解,不包括行为动机的误解。2、重大误解一般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如果属于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则不属于重大误解行为。3、误解与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因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产生了误解,进行了表面上真实而实际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的表现形式:1、对民事行为性质的误解。2、对标的物的误解。3、对价金的误解。4、对当事人的误解。5、由传话人的错误传达而造成的误解。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民事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背公平原则的民事行为。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的特点是:1、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的不利,另一方则获得了正常情况下不应获得的额外利益,即双方的利益差距悬殊。2、不利方当事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不是出于真实意思,而是外界原因所致。3、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必然产生当事人一方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结果,违背了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故为法律所禁止。
86、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一)无权处分行为。(二)无权代理行为。(三)债务转移行为。(四)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87、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88、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9、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90、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91、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重要民事行为,代理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应具备以下条件,这也是代理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的区别。(一)代理行为须以代理权为基础。(二)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人名义进行。(三)代理行为须由代理人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四)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人承担。
92、代理的适用范围: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范围:1)代理人的资格恐怖活动没有直接规定代理人的资格,理论上应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方面能力限定。2)被代理人范围: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民事主体不论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均可由他人代理。2、代理行为的范围:1)代理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诉讼行为或某些行政行为3、代理行为的限制:1)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能代理2)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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