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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二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相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称为相邻权。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是因为不动产的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二)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1.具体的相邻关系
(1)相邻土地通行关系
(2)相邻用水关系、相邻排水关系
(3)相邻管线设置关系
(4)相邻防险关系
(5)相邻环境保护关系
(6)相邻通风、采光相邻关系
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2)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八。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1.共有的概念:共有是二个以上所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共有的主体为共有人,共有的客体为共有物。
2.共有的特征:
(1)主体特征:共有的权利主体为多数,即共有人为二人或更多;
(2)客体特征: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
(3)内容特征:共有既有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又有共有人与非共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
(4)性质特征:共有不是所有权的独立类型,而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而发生的相同性质或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之间的联合。
(二)按份共有
1.概念及性质: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二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物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是多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为避免权利的交叉和冲突,对每一个所有人规定权利的行使范围,这个范围就是在共有财产中每一个共有人的份额。
2.共有人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共有人按照自己享有的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但权利行使时,必然及于物的全部,为维护所有共有人的利益,必须通过共有人之间的协调明确行使权利的方式;
(2)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物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这种处分是法律上的处分,而不是事实上的处分。因为事实处分将及于全物,可能影响其他权利人的权利。法律处分包括份额的分出和转让,也可以抛弃属于自己的共有权。
3.共有人对外部的关系
(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共有人的财产所有权按照份额行使,但及于全物。因此。对于侵权行为,任何共有人都可以为共有人的共同利益而独立行使物上请求权和债上请求权。
(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是可分的,则各共有人按照份额各自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共有人对第三人的债务是不可分的,共有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任何一个共有人对第三人承担了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共有人求偿。
(三)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概念及性质
(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性质:
共同共有,是指二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所有权的实质是不可分割的共有权。共同的所有权没有应有份额,即使应有份额,也是潜在的,只有在共有关系解除时,才能得到实现。
(2)共同共有的特征:
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的区分。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确定共同共有人各自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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