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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问题。第一,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动或职工福利、资金、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三,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5、联营的概念: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实行的横向联合经营的组织形式或法律关系。
57、联营的特征:1)联营只能产生在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2)联营以联营各方当事人签订联营合同为前提3)联营组织或联营关系须以营利为目的
58、联营的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合法原则
59、联营的形式:有三种法定形式: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
60、处理联营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无效的联营合同。1、订立保底条款2、各为联营实为借贷3、变相房屋租赁(二)无效联营合同收益的处理:第一,先用于清偿联营的债务及无过错方因合同无效遭受的经济损失;第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因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联营合同无效的,联营收益应视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联营各方还可并处罚款。(三)中途退出联营的问题:1、法人型或合伙型联营合同如规定了联营解体前退出联营的条件,联营一方要求退出并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允许;联营的财产的处理形式为,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或返还有困难的折价偿还,退出方还应依法承担联营的盈亏。依《联营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退出方对于退出前联营所得的赢得和发生的债务,应当按合同约定或出资比例分离和分担。合伙型联营退出方还应对退出前联营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合同约定条件而中途退出联营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联营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其他各方对此也有过错的,均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利益范围或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实质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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