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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冲突,法律就不应该予以限制,而应该采用一种兼容并包的灵活态度允许它们的共存。
注释:
[①]余文景。英国法律词典[M].香港。香港大地出版公司,1980年。第30页。
[②]高而森。英美合同法纲要[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69页。
[③]王传丽。国际贸易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6页。
[④]《德国民法典》第462条规定:根据第459条、第460条应由出卖人对瑕疵负担保责任,买受人可以要求取消买卖合同(解约)或者减少其价金(降价)。
[⑤]《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对于作为之债和不作为之债,唯一可行的救济就是损害赔偿。
[⑥]吴兴光。美国统一商法典概要[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34页。
[⑦]杨良宜。国际货物买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26页。
[⑧]在依据公约第75条或第76条为基础请求损害赔偿时,不能采取实际履行或本质上是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但这并不能说明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互相排斥,而是因为第75条和第76条的规定以合同无效为前提,合同无效与实际履行相矛盾。
[⑨]公约第45 (2)条和第61 (2)条明确规定了,“买方(或者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⑩]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27页。
[11]朱萍。《<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救济制度之研究——从统一化解释的视角》[DB/OL]. 2002年。第223页。
[12]王军。美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23页。
参考文献
[1]王传丽。国际贸易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陈笑影。国际贸易法[M]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
[3]翁国民。国际贸易法导读[M] .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
[4]张丽英。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钟健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6]赵承壁。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救济[M] .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
[7]吴兴光。龙著华。周新军。叶昌富。合同法比较研究[M] .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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