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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既然是刑罚执行中回避,显然,有关需要回避的人员的回避就不可能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调查了解或者通过对其他刑罚执行人员、辅助人员及刑罚执行对象的检举揭发进行审查,一旦查实发现刑罚执行对象与刑罚执行人员、辅助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有关部门仍然应当及时做出回避决定。
(三)回避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公安司法机关人员的自行回避,是基于公安司法机关人员职务廉洁性的需要,从而赋予其一定的法律义务(自行回避)。在刑罚执行中,我们不能施以刑罚执行对象这样的义务。对于刑罚执行人员、辅助人员的回避问题一般通过异地任职工作来实现。因此,刑罚执行中回避的实行,一般是决定回避。笔者认为,根据刑罚执行机关的特点,结合实际,回避的决定应当是:1对于刑罚执行对象与刑罚执行人员、辅助人员有前述需要回避的关系时,实行分监区关押执行,可以由监狱的狱内侦查主管部门决定。2当出现刑罚执行对象与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主管部门人员有前述需要回避的关系时,由刑罚执行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报请监狱管理局的刑罚执行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异地关押执行;3当出现刑罚执行对象与刑罚执行机关负责人有前述需要回避的关系时,由刑罚执行机关领导集体研究,报请监狱管理局的刑罚执行主管部门决定,并由其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异地关押执行。
三、建立刑罚执行回避的监督机制
(一)建立或明确刑罚执行回避制度的监督机关
对于刑罚执行中回避制度的实施,需要有明确的监督机关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工作,该部门在刑罚执行的实践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执法监督作用,刑罚执行中的回避制度由该部门监督落实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能起到有效的外部制约作用。但是,这种监督制约毕竟是不同机关的外部监督制约。一方面由于难以掌握执行机关的内部信息,另一方面受其职能的限制,难以主动查找问题纠正违法。所以回避制度的监督落实也离不开执行机关的内部监督。笔者认为,可以根据需要在执行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回避监督部门,这样可以进行及时的事前监督和有效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督。为保证该回避执行监督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能,可以由刑罚执行机关分管改造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同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明确违反刑罚执行制度的责任
对于一项制度的执行比该制度本身更为重要。如果违反了既定的制度而得不到及时的纠正,相关责任人得不到相应的追究,那么这项制度就起不到任何作用。所以笔者主张,必须明确违反回避制度的责任。由于刑罚执行机关是其有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刑罚执行人员一般均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所以,对于违反刑罚执行回避制度,可以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违反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对于严重违反回避制度,造成狱内重伤、杀人等重大恶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www.lunwenwang.com 论文网在线
刑罚执行阶段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直接关系到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能否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和法律的尊严能否得到切实的维护川。我国日前的刑事回避制度强调的是执行程序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中立性和无偏私性,这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程序的公止,不仅仅是要求每名犯罪嫌疑人、被告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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