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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提高诉讼效率的良策。
3、证据关联性的阐述。无论是证据合法性的说明还是证据客观性的再现,其落脚点都是对证据关联性的阐述。即是公诉人对于单个证据的程序内容和实体内容与指控事实、指控罪名(量刑情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必然关系在法庭上阐发和解释。这种阐述是单个证据被合议庭采纳的关键,也是公诉人规范举证的画龙点睛之笔,有利于增强庭审举证的目的性,有利于强化证据的证明力,从而为法庭辩论打下扎实的基础。证据关联性的阐述在庭诉过程中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应当在举证实践中主要有两种顺序,依公诉人习惯而定。第一种是在举证开始之后加以说明,如:下面出示的×份(或组)证据证实了本案×问题。第二种是在举证结束之前加以说明,如:以上出示的×份(或组)证据证实了本案×问题。此外,还有一种顺序是在证据进行质证后再提出。
证据关联性的阐述在内容上主要围绕案件的证明对象。上述的本案×问题就是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公诉人通过举证所要解决的任务和目标,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又包括定罪要件事实和量刑要件事实。公诉人在举证过程中一定要清晰地阐述单个证据的证明对象,并且根据法庭讯问的具体情况,尤其是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进行必要的发挥,以求凸现举证的力度和针对性。如在一件抢劫案中,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人在宣读一份目击证人的证言之后,阐述了这份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实施抢劫的暴力手段,并指出该证据进一步否定了被告人所谓没有使用暴力的虚假供述。
二、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
所谓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所要达到的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罪轻、罪重所需要提供的证据程度。证据标准就个案而言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每份证据作为单一的个体,要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另一方面,是就整个案件事实而言,公诉人所掌握的所有证据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证明能力要达到的标准。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凡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要求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足够的证明力,是对定案证据的质和量的总体要求。
证据的总体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总体性的、一般性的原则,它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双重要求。证据确实是要求其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充分,是要求其具有证明力,足以证明待证事实。而足以证明是指这种证明要达到四项标准:第一是相互印证性。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印证,能够相互支撑、相互说明;第二是不矛盾性。证据之间、证据与已证实的事实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不应当存在不能解释、无法解决的矛盾;第三是证据锁链的闭合性。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各事实要素之间环环相扣,不出现断裂,以保证各个事实环节均有足够的证明,实现全案事实清楚;第四是证明结论的唯一性。在对事实的综合认定上,结论应当是唯一的,合理排除了其他可能。
(一)证据的资格问题
证据资格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证据能力问题。在我国,在证据理论上通常称证据能力为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有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一般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合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必须由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收集,即便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也必须由法庭查证核实后方可采用。非经司法人员收集或核实的证据不得采用。合法收集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资格。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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