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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役的权利,不受溯及既往的刑法追溯的权利,法律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以及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等。
4、紧急行为目的之公益性原则
实施紧急状态通常会中止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限制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因此,紧急状态时期,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必须要具有明确的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果缺少明确的公共利益,那么,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就缺少必要的正当性基础。一般来说,实施紧急状态的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国家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基本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公共财产的安全、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等等。国家机关在紧急状态时期,基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才能在行使紧急权力的过程中,对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
(三)行政应急程序法治化的意义
随着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行政程序法》已被提到人大议事日程,行政应急程序作为在紧急状态下的特殊行政程序可谓意义重大。
1、法定化的行政应急程序促进了依法治国的平衡发展,有利于弥补我国在紧急状态下的法治空缺。在法治社会,政府和民众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紧急状态也不例外。在一定程度上,政府能否在紧急状态下依法行政的问题也就转化为行政紧急权力能否依法定程序行使的问题。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也必然要求行政程序的法定化。
2、制度化的行政应急程序实现了利益兼顾的要求,有利于达成权力控制与权利滥用的和谐发展。可以说合理的程序设计是较好的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矛盾冲突的一方良药。而行政应急程序的制度化使得国家紧急权的行使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护个人利益,在确保国家紧急权的高效运行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3、系统化的行政应急程序加快了国家应急法制建设的进度,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完美结合。国家应急法制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蹴而就,它需要完善的应急法律规范,完整的行政应急程序,规范的责任追究制度等。以公正和效率为目标的行政应急程序的合理设置必然有利于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完善。
4、规范化的行政应急程序提高了行政应急行为的社会可接受性程度,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沟通。
三、行政应急程序初步设计
宪政国家实施紧急状态的程序严格复杂而且精密,是制定紧急状态法,行政程序法能否成功的关键。权力分立制衡的原则要求紧急状态的各个程序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诚如哈耶克所言:“防止紧急状态权力被滥用的最佳方法似乎是:有权宣告紧急状态的机构,必须据此放弃它在正常状态下所享有的那些权力,而仅保有这样一项权力,即任何时候都有权废除它授予某个权力机构的紧急状态权。”因此,具体包括如下几个程序:
1、行政应急预防程序
基于紧急状态的突发性、危害严重性以及紧迫性,我们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时刻作好充分准备,这就需要在整个行政应急程序中规定好完善的预防程序[2].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迅速高效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预警机制,资源储备机制与调动机制、危机化解机制等。危机预警以及危机管理准备是整个危机管理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有利于预防和避免危机事件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危机状态的预防比危机事件的解决更富有意义,因为可以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有效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作为危机管理基础的危机预警机制。如法国特别强调预防原则,遵循预防原则是政府的职责。美国著名的联邦应急计划(FRP)也规定了在预警也无法避免危机的情况下,针对紧急状态如何调动资源、化解危机[4].
2、行政应急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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