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http://edu.533.com 资源频道 |
|
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规定,都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我国刑法主要是通过追究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公民的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进行原则性规定,确立了公民隐私权不容侵犯的民法保护精神;二是通过确定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而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三是通过法律解释明确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层面中,民法是保护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关于新闻、出版、广告、宣传、广播、电视、电影、医疗卫生、档案管理、邮电、社会治安等许多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中都有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例如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就规定了任何报纸不得刊载的内容,其中包括诽谤或者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的内容。国家通过对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如《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姓名、地址等有关情况公布和传播。”我国银行为储户保密,律师有责任对公民的个人隐私保密,医生、公证人、会计师、新闻工作者对其在职务活动中获得的他人隐私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程序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法律确立了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但对于有些涉及到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该法是对公民隐私权最明显的司法保护。
此外,笔者就其他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再加以补充。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妇女的隐私权、残疾人的隐私权以及消费者的隐私权[3],都作了明确的特别规定,我国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的一些法律中,凡是涉及到民事权利保护的,几乎都有对隐私权的规定。从而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公民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主要在通过民法的相关规定中加以保护,但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实质上把对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内,以是否“公开”并“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作为评判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受立法上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大部分都被披露、传播、宣扬等公开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视为侵犯权,而把单位的非法窃取、探查、搜查等获得他人隐私权但未公开的行为排斥在外。这种立法上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它并未正确区分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根据权利的性质和标准不同,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其中人身权即人格权与身份权的统称,人格权可以分为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它在构成上体现为一
| 加载中...
|
|
| | | |
|
|
|
|
|
|
|
|
|
|
|
| 有意见请联系:edu533##126.com(将##换为@) |
|
加载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