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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就等于是剥夺了他生命中最珍视的财富、伤害了人之为人最重要的独特性和被别人尊重的条件。同时,每一个人都有他虽与公共利益无涉、却也不愿为人所知的生活,人类社会是由不完美的个体组成的,但却需要对美好生活的想象;把每个人作为个体存在的人的缺陷公示出来,满足其他人的偷窥欲,这与我们文明、进步的社会目标是背道而弛的。不仅如此,散布一个人的隐私,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让一个人生活在恐惧中。当日记、私生活都可以被当作罪证来指控某一个人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是很危险了。越是现代社会,人要想保持有质量的自由生活,就越是需要人和人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及对公民的隐私形成习俗性的保护。在美国,即使是公开询问一个人的宗教观点,也会被视为这是不礼貌的行为,因为这个领域是人类最容易产生冲突的地方,进行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是社会和谐的应有之义。
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世界各国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从立法角度考察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为侵害隐私权责任。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立法直接确认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故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能直接找到法律依据,最利于对隐私权的保护。
2.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指立法不承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但涉及隐私权的案件,可以纳入其他侵权行为的范畴寻求法律保护。我国采取这种间接保护方法。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在实体上,如果隐私的损害没有可比照的法律规定,则无法进行救济。如泄露他人隐私,既未造成名誉权损害,又未造成其他权利损害的,法律无法对其进行救济。
(二)从保护的法律部门考察,可以分为民法保护方法和刑法保护方法
1.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指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讲,除去侵害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行为方式,对一般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均可适用。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利益的赔偿。
2.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方法:是指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以承担刑事责任作为救济手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隐私权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承担刑事责任的方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应该是隐私权保护的最高境界。但目前也不能说侵犯隐私权就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原理,只要一种侵权行为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要件构成犯罪,那么这种行为就从普遍的民事侵权行为转化为刑事责任。
(三)我国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面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当然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生活隐私权;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如上所述,我国宪法没有对隐私权做出明确直接的保护性规定,但却间接地从其他方面对公民的隐私权不容侵犯给予了确认。
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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