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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切要求。个人资料被商家使用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家需要利用用户资料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费者也需要获得更多、更周到的商业服务。而目前的问题在于,大多数商业公司收集个人资料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个人资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资料作为商业用途等等。尤其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居民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商业情报,提供一些商业公司赚钱,甚至于倒买倒卖用户资料。比如将孕妇体检、生产分娩、幼儿入托、上幼儿园、小学等资料和信息出卖给相关商业公司,这些公司在从中挑选目标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等活动。在用户不需要相关商业服务的情况下,这样的销售就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麻烦。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发生在医院的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于是,医院也被称为“最没有隐私的地方”。据报道,新疆石河子市某妇女在医院作妇科检查时,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医院竟将她当成教学的“活标本”,让十几个实习医生围着她观摩身体各部位。尊重并保守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不仅仅是医院的义务及医生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应成为医院及医生的法律义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医疗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却没有在现行《执业医师法》予以规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于观念滞后所致。
民法草案对隐私范围做出明确界定,规定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犯。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信秘密,收集、存储、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草案还在侵犯责任一编中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十万元以下赔偿。民法专家表示,保护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民法草案的这些规定获得通过后,将对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这表明中国政府在保护人民隐私权方面前进了一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接手,民法草案的有关规定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比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外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势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目前状况,我国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信息机制,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证地收集、记录、制作、保存公民、法人的信用资料,合理使用并依法公开信用资料。具体来说,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情况,可以建立执行法律文书等信用档案。金融机构根据当事人借贷还贷等情况,可以建立还贷纪律等信用档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资信等情况,可以建立;资信档案。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检查、复制征信机构设计自身和他人的信用资料,有权要求修改、更正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资料,通过建立信用信息机制,把信用不良者列入“黑名单”,把重合同守信用的人列入“红名单”,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对隐私权的保护,涉及个人尊严。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在内的私人生活,是一个人生命中值得珍惜的一部分,也是一旦与别人“分享”就失去价值的人生宝贵财富。侵犯一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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