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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导师制”,主要是针对博士生培养阶段而言。在德语中,导师被称为“Doktor vater”,直译为“博士之父”。由此可以看出导师与博士生之间在学术上衣钵相传的亲密关系。⑤
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规定,在该院攻读博士学位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先找到一名导师。与我国大学教师资格认定体制不同,德国大学里并没有“博导”这种专门资格。“导师是指辅导博士生完成博士论文,并参与论文评价的本系人员。”⑥。确切地说,所有的大学教授及获得教授资格、但还未被聘为教授职位的讲师都有资格招收博士生。
确立于19世纪初期的导师制是德国博士生培养模式的核心。博士生从入学直到毕业,每一个阶段都是在导师的带领下完成的。这与我国及美国的制度有一定的差异。美国大学中博士生的录取并不是完全由导师决定的。而德国的大学没有“研究生院”这样的行政机构,导师在录取问题上具有绝对的权威。在读博期间,博士生跟随导师进行学术研究,导师的学术成就和声望无疑对博士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最重要的一点是,博士论文完成后,要经过两名评议人的评议,根据德国大学的规定,导师是当然的第一评议人。毫无疑问,导师的意见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的博士生录取是以“公开招考、择优录取”为基本特征的。为了“避嫌”,导师与博士生在考试之前往往避免接触。这种做法其实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导师是博士生在学术领域的领路人,博士生是导师的科研助手,在确立这种关系之前,双方应加强了解。考分的高低有时并不能完全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治学态度和科研能力。因此,应当从制度上给予导师更多的机会,在入学前增强对博士生的考查。
五、给博士打分
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的《关于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中明确指出:考试委员会对博士生的博士论文以及口试表现进行打分,分数各分为五档,1分为最高,5分为最低:
分数拉丁文名称德文名称汉译1,00-1,50⑦summacumlaudeausgezeichnet优秀1,50-2,50magnacumlaudesehrgut很好2,50-3,50cumlaudegut好3,50-4,50ritegen櫣gend及格4,50-5,00insufficienternichtgen櫣gend不及格。
论文和口试均通过以后,考试委员会为博士生打出总分。总分中,论文的成绩占80%,口试的成绩占20%.在博士生获得的“法学博士”(DoktordesRechts)学位证书上,清楚地用德文和拉丁文记录着该博士学位获得者的成绩。
“给博士打分”,这一点绝非柏林自由大学的特色,也并非法学博士所特有的高等教育政策。德国所有的博士(荣誉博士除外)学位证书上都记载着成绩。德国大学对博士生在学期间的行政管理比较松散,博士生在学习方式、时间分配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这也是德国高等教育推崇“学术自由”思想的一种体现。在这种前提下,“给博士打分”这种制度就在客观上起到了督促博士生努力从事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绝大多数的博士生毕业后都继续从事学术教研工作,那么,博士毕业成绩的高低往往关系到他们今后在学术界的地位与前景。因此,博士生非常重视自己的毕业成绩,在就学期间丝毫不敢松懈。德国法学博士毕业生的质量在学术界得到广泛认同,这多多少少要归功于这种打分制度。
目前,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一大特点是:入门难,出门易。在博士生培养阶段也不例外。博士生在读期间,学术水平差别较大,但是最终毕业时获得的文凭却并无二致。也许,我们能从德国的打分制度中得到一些启迪。
六、重视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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