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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的原则;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造的原则;保护文物古迹的原则”而没有保证被拆迁人合法利益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没有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处处体现了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建设的效率优先的原则而忽视了立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合理的理念。
第二,法律规定的拆迁程序中过于强调政府管理部门的行政权而忽视了群众的参与(特别是与拆迁休戚相关的被拆迁者)使得本就无力的程序更是化为乌有。
第三,征地补偿的规定相对滞后。现行相关法律关于补偿的标准有二:1、货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应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即按被拆迁者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形式、成新(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给予补偿。2、产权调换补偿的原则和标准。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另外加上拆迁安置补助费和经济损失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助费包括三种:一种是搬迁补助费,另一种是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种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都未涉及对被拆迁人非财产隐性损失的补偿。非财产的隐性损失包括人文环境的破坏损失;包括感情寄托损失补偿还包括新居环境的适应补偿。纵然国家需要政治,社会需要管理,要求个人必要时作出让步,但让步决不等于牺牲。国家可以以合理补偿的形式给以平等的交换来达到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平等保护。
最后,还有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拆迁行政案件尚无相应的实体法依据,只能依据2001年国务院重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等。而由于拆迁事项涉及居民最主要的一部分私人财产,属于私权范畴,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来规范拆迁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严格的说也不具有合法性。
(二)拆迁实施中的问题
某些地方领导干部在“绿色GDP”政绩观的指导下,加上现存法律的不足与漏洞,在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中严重存在着权力异化的现象,即背离了人民赋予行政机关组织管理权利的根本目的。他们只为利益不求公平。
试举案例,分析违法拆迁的背后利益
被拆迁的人从化市街口小镇桥开发区的3幢商铺位于105、106国道的咽喉要道,系从化市最早开发的商贸区域,于1990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由当时的从化县河东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开发的。该地段铺位当时的售价为1400—1500元/平方米。
由于小海开发区是在国道拓宽改造前开发的,并有24米以上的建筑退缩地带,故当时并没有影响到国道的正常使用。
1994年,105国道广州至从化段进行了扩建改造。接着,从化市出台了《关于加强从化市国道两旁建筑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凡1992年8月24日后不符合广从公路宽度要求的建筑,都是违章建筑”,而从化市街口镇小海桥开发区的商铺是在此规定之前建设好了的,因此并不违章。
1998年8月7日,从化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拆除105国道小海地段违章建筑及占道经营的通告》,将小海地段的建筑定性为违章建筑,决定对该地段建筑物进行清拆。
但是,由于当时给出的补偿参考价格由市政府做出,其价格为200元/平方米,远远低于当时购买的价格。为此,小海开发区的部分业主聘请了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来重新评估,其评出的价格为4288元/平方米。在价格相差悬殊的情况下,业主起诉了拆迁人,且官司打赢了。
在此情况下,于1999年2月10日,由从化市规划局组织的拆迁队伍只对部分违章建筑和已签合同的商铺进行了清拆。据悉,这些被拆迁的建筑和商铺基本上属于集体性质企业的物业。而那些私有性质商铺的业主们通过法律途径暂时保住了自己的合法财产,它们分别是从化市街口小海区四幢19、20号,三幢24—27号。
2003年,从化市政府方面再次做出了拆迁小海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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