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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上都相形见拙。从目前有限的实践看,造成合作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方面来说,由于缺乏相应的国际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跨国合作侦查犯罪并不认为是受请求方的义务,广泛的能力合作由于缺乏诉讼体系不同,审批手段烦琐,语言障碍,经费缺乏,等等。这些局限性往往造成侦查犯罪工作效率低下,诉讼周期拉长,使犯罪分子不能受到及时有力的惩罚,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逍遥法外。
与惩治犯罪不同的是,防范犯罪中遇到的困难更多来自主观方面。尽管人们很容易理解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危害性,但受功利主义的影响,有些金融部门执法机关对防范罪工作缺乏长远战略的眼光,认识上还存在种种误区,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防范犯罪意识薄弱,存在片面追求金融经济效益,而忽视规范运行手段的认识误区
金融系统既是国家经济宏观调控部门,也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获取经营利润,创造经济效益是它的重要任务。为实现这个目标,有些金融部门在制定经营管理策略中,往往把攻取利润多不作为衡量经营好坏的惟一标准。这样有意无意地把从业人员误导到功利主义的泥潭中去,片面地认为只要有良好的经济效益,采取何种经营手段无所谓,规范经营的制度往往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或落实,甚至被搁置一边,以致各种违规操作滋长蔓延。
(2)防范犯罪的措施手段表面化,存在单纯依赖强制性的法律,忽视培养自律意识的认识误区
一切犯罪行为都是从自律防线崩溃开始的。培养金融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是防范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治本性措施纪律,制度等他手段固然重要,但应看到如果不把法律的强制性转化为从业人员自律的自觉性,在种种诱惑考验面前,纪律、制度就可能变成一纸空文。一些金融部门在培训从业人员时,总认为提高专业素质对金融管理经营是重要而迫切的,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则没有摆上应有的位置。职业道德教育的弱化是一些从业人员是非标准模糊,走上犯罪道路而不自知。
(3)防范犯罪的实现方式被动,存在停留于事后防范,而忽视预防机制建设的认识误区
这种误区在执法机关和金融部门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从执法机关来说,帮助金融部门开展防范工作通常采用“亡羊补牢”的办法,即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就案论事,运用检察建议要求金融部门堵塞产生犯罪的漏洞,缺乏经常性,系统性的工作策略。金融部门也是如此,只有发生犯罪后才引起警惕。比如,目前新的金融工具推广很快,但很少有金融部门对这些金融工具使用中可能存在的犯罪隐患进行事前研究,并建立配套的防范机制,往往是这些金融工具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严重后果后,防范对策和措施才跟着出台。
三、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1、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大金融监督力度
预防和减少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发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金融行业特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大金融监管力度。要采取积极措施,着力解决金融监管乏力问题,在监管范围上,既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也要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在监管措施上,既要有预防性的监管措施,也要建立事后化解性的监管制度。在监管手段上,既要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包括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特别是信贷资产质量,资产的流动性,经营的规范性和效益性,内控制度和执行情况,也要建立灵活,准确的风险预警系统,以保证国家对金融活动的运行情况和管理过程进行有效监控,减少在金融领域实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可能性。
2、 完善金融立法,强化金融执法
目前,由于我国金融立法的滞后,致使金融市场一些违规经营和非法交易活动得不到有效惩治。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加强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的建设,在现有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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