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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藏匿,还有的把赃款用于境外投资,经商等。对熟悉金融管理的犯罪分子来讲,利用世界性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来实现这个目标很容易得逞。如果没有有效对策和措施加以遏制,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区际化,国际化将呈发展趋势,其表现形式也将趋于多样化。
2、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原因很多,有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金融体制,金融立法,金融监管以及惩治与防范金融犯罪等方面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几条:
(1) 转轨时期金融体制还不能适应和发展的要求,虽然金融组织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金融机构的功能和服务水准,包括从业人员的金融信用意识远未达到转轨的要求。许多金融改革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留下发生犯罪的隐患。
(2) 金融法制不完善,许多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一些行为的罪与非罪限模糊,使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实施犯罪。
(3)是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监督制约机制薄弱,致使一 些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持续时间长,金额巨大却不易被发现。
缺乏强有力的犯罪惩治和防范机制。虽然司法机关和金融部门做了很多努力,但打击力度还不够,防范效果不尽人意。
二、 惩治与防范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从惩治犯罪方面看,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现有的执法水平,工作措施同遏制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发展势头,保障金融安全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三个矛盾上
1、 犯罪行为的超大超前性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作为行为的规范,法律通常有一定的预见性,能够涵盖未来可能发生的某些犯罪行为。但对于各种改革和创新最为活跃,最为频繁的金融领域来说,法律的这种预见性是十分有限的,尽管这几年制定和修改了包括刑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惩治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金融领域中仍有一些明显的违规现象处于法律的真空状况,经贪污贿赂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比如。前文提及的证券业中存在资金“空敲”现象,表面看由此产生的利润是单位所有,但这种利润往往被列为帐外收入,随时可能落入私囊。对这种行为,现有的法律就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目前多融领域各种违规现象表明,不法之徒千方百计寻找法律上的空当,利用管理疏漏。实施金融犯罪,几乎每一项金融改革创新措施出台,都有一些新的犯罪形式随之出现,而法律往往是在这之后才能作出相应的规范。
2、 犯罪复杂性,专业化侦查人员相关知识缺乏、侦查手段简单之间的
盾。
金融经营管理的高度专业性决定了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特征,这就是犯罪情节更复杂,犯罪主体专业素质更高,犯罪手段智能化更明显。贪污犯罪手段通常是涂改或毁损账目,在金融领域则可能表现为通过计算机利用管理漏洞,轻而易举地把银行巨额资金转为私有,同中却可能同某项复杂的金融决策联系一起,隐蔽性更强。相对于这些特点来说,我们现有的侦查工作并不适应。突出的问题是侦查人员多没有金融从业的实践,对金融管理经营知之不多,往往用对会通常情况下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思路和方法来侦查金融领域的犯罪,侦查手段停留在比较简单的层面和较低水平上,有时控制了犯罪分子,却因为不熟悉金融运行规则或计算中管理系统而抓不住作案证据,掌握不了赃款流向,有时发现了犯罪痕迹,而犯罪分子却早已逃之夭夭。
3、 犯罪的国际化趋势与侦查工作跨国合作局限性之间的矛盾
同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合的速度和广泛性比较,惩治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跨国作无论在广度还是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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