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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效力规定为可撤销,因而只有将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效力规定为可撤销,才能避免立法上的矛盾。最后,当事人受欺诈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其真实意思虽然被歪曲了,但意思仍然存在,双方在表面上仍然达成一致,只是存在意思瑕疵,因此,应将其效力规定为可撤销。第二,规定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行使撤销权,只要受害方将撤销的通知送达欺诈方,撤销即告完成。德国法是这样规定的,英美法对未涉及金钱和财产转移的合同也是这样做的。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行使撤销权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讼争,有利于民事流转,也便于受害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节省人力、财力和精力。对一方当事人主张撤销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持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不过诉讼标的是撤销权行使是否正确而已。第三,完善错误制度,对于欺诈造成当事人间根本未达成协议的情形,规定其效力为绝对无效,以保证受欺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制裁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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