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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唯一条文被认为“既陈旧过时又不完整,法国学理,尤其法国判例不得不弥补成文法这一明显不足之处”。第1110条是以相对无效制裁错误,而判例却采用了一种新的、称为错误障碍(erreur obstacle)理论,以绝对无效制裁错误,按照错误障碍理论,有些错误严重到法律行为缺乏一项主要因素的程度,所以没有法律行为可言。法国的错误障碍理论在某些方面与德国法的意思不一致(Dissens)理论接近【9’。因而,同罗马法一样,当诈欺导致错误产生并且严重到缺乏一项主要因素的程度,其法律后果是绝对无效。
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受旨在欺骗他人的诈欺或受非法的胁迫而作意思表示的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如诈欺系由第三人所为,对于相对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以相对人明知诈欺的事实或可得而知的为限,始得撤销。如意思表示的相对人以外的人因意思表示而直接取得权利,以该权利取得人明知诈欺的事实或可得而知者,始得对于该权利取得人撤销意思表示。”法典起草意见与学理明确表示:因诈欺而撤销是以意思缺乏自由为根据,诈欺手段既是不正当的,法律就应该允许表意人收回他的意思表示。’,在古德意志普通法上,相对的无效应经法院判决。而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则是以诉讼之外的表示予以撤销。按照德国民法典,受到诈欺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撤销契约。如果未行使撤销权,或者通过确认契约放弃了撤销权,其意思表示就变成完全有效的了;一旦表意人行使撤销权,有瑕疵的法律行为自始(ab ini-do)对一切人(erga omnes)无效,撤销溯及既往,如同从未发生过(《民法典》第142条)。撤销通过向契约相对.人或意思表示的初始相对人为单方表示而发生效力(《民法典》第143条),如同通知或取消某事一样,它属于一种形成宣告,可以单方改变某种法律关系。正当有效的撤销是自动生效的行为,因而撤销宣告不得撤回,而且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川。在德国法中,“虽然撤销不是不可能引起诉讼,但在这种情形下,诉讼的标的只是解决有权行使撤销的人有没有正确的、正规的行使此项权利。如果结论是撤销权的行使是具备条件的、符合规定的,则被攻击的法律行为的无效完全以撤销权的行使为依据,无效自撤销之日开始”【12’。当诈欺人为第三人,德国民法典将与诈欺受害方订约的相对方知道诈欺及其疏忽和不谨慎而不知道诈欺视同他自己为诈欺,由受害方行使撤销权。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撤销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德国法中诈欺与错误也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德国法上,错误可以导致绝对无效,即“不存在”。“不存在”除了适用第116条内心保留,第117条虚伪法律行为:第118条游戏的表示外,还可适用于第242条诚实信用原则和意思不一致,根据意思不一致理论,如果当事人对法律行为基础产生错误,将导致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因而,若第三人为诈欺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缔约基础的错误,此类契约绝对无效。
三、英美法
英美法把诈欺称为“诈欺性之虚伪意思表示”[1311,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I川或“欺诈性的错误引导”【‘5’根据英美法的规定,受害方或受骗的当事人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确认该契约,使其继续有效;二是撤销契约,撤销契约是衡平法上的救济方法,通常如双方当事人所订契约不涉及金钱和财产转移时,无辜的一方向对方声明,便可以撤销契约。如果当事人间已有金钱或财物的转移,须由法院判决撤销;三是受害人如果有损失,可以侵权行为为理由要求损害赔偿。按照英美法的规定,受害人在四种情形下丧失撤银权。第一种情形是确认契牧,确认契约导致撤销权消灭,嗣后不能再要求行使撤销权;第二种情形是期间已过,在英美法中,期间已过不能使契约效力自动确定,但是可以被看成是原告确认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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