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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上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减少违规现象的发生。
4.在全社会树立法制观念,加强对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的力度。比如,加重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义务对象的处罚力度,以减少或杜绝其侥幸心理,树立法律的权威,也减少不必要的协助执行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
5.协助风险的减少还有赖于良好的社会氛围的形成。在现代社会,守法是每个社会主体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只是被各自有选择地服从与遵守,那么,法律就会成为一堆废纸,其结果必然是政权动荡、经济萧条、社会混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全面、严格地遵守法律,一切依法办事,良好的法律秩序才能真正建立,权利才会得到有效保障。产生银行协助的根本原因在于整个社会未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有严重的投机心理,不重信用,漠视法律文书的效力,甚至暴力抗拒执法的现象普遍存在,而这些不仅导致了银行协助的产生,在增加了银行协助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社会成本。基于上述原因,要想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银行协助风险,就需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注重信用的氛围。
(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制度建设, 提高银行工作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协助行为加以约束。现阶段,各家金融机构内部制度已较为完备,但关于银行协助的内部管理却鲜有提及,如200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就没有相关内容,这就使得金融机构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协助行为难以进行约束,即使工作人员的不当协助行为使本级机构遭受损失,也难以给予惩戒。因此,笔者以为各家金融机构在内部制度建设时应增设银行协助制度,比如日常检查、违规处罚等制度。
2.各级银行管理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现阶段,我国各级银行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普遍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银行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某些银行协助纠纷就是因银行管理人员的主观原因引发的。例如某些基层金融机构负责人因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对银行协助工作不理解,一味强调搞好银企关系以吸收存款,当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时百般推诿,甚至通风报信,有时还指使工作人员违规转款,以致事发后被有权机关处罚。鉴于此, 金融机构应把提高各级机构负责人的法律素养放在首位,因为市场经济就是制度经济、法制经济, 各级机构负责人法律素养的高低对本级机构的发展将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培养各级金融机构负责人良好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其次,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明确规定不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不得担任各级机构负责人,避免法盲领导的错误决策给机构造成损害。
3.一线工作人员应加强银行协助知识的学习,减少不当协助的发生。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协助知识欠缺是造成协助法律风险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各级行应充分重视协助风险对本行经营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加强对一线员工的协助知识培训。2000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取消了查询签字程序,使得原本由基层管理人员,即支行行长承担的审查责任,转而由一线员工承担,而一线员工的现有素质和知识尚很难满足这一变化的要求,在一段时期内,极有可能发生大量的协助风险,因此,大力加强对一线员工的培训,培养其良好的协助意识,不仅是减少和预防协助法律风险的要求,也是提高员工素质,树立银行良好社会形象的要求。
此外,由于金融机构间的无序竞争在客观上导致金融机构为留住客户而消极地履行协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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